拔出萝卜带出泥
“廉洁”董事长受贿400余万
2009年,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一件案件时,发现化建集团某部门负责人在企业改制中存在收受钱财的行为。紧接着,化建集团副总经理胡光、化建集团下属企业南京新材总厂厂长杨二陵也陆续被检察机关查到有严重贪污犯罪行为。
通过一连串的调查,最终牵出了化建集团董事长李章国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引起了南京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此,南京市纪委、市检察院及市国资委迅速成立了专案组,经过缜密的初步核查,掌握了李章国等人涉嫌受贿犯罪的证据。
2009年9月,专案组正式对李章国进行调查。最初,李章国镇定自若,对自己的问题避而不谈,只是彰显自己的“廉洁”形象。
然而,这些掩饰的行为并没有糊弄住专案组成员,在办案人员出示的种种证据之下,李章国再也无法狡辩,开口交代自己的“受贿”之路:从最初的几万元到90多万,再到200多万,从2000年到2009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87万余元,美元2万元,商品房1套(价值人民币51万余元)。
法庭上辩解
以“没印象”“借款”为自己脱罪
法庭之上,李章国并没有沉默不语等待判决,而是多次为自己辩解。
其中,对于2005年春节及端午节前分别收受杨文林人民币6万元、8万元的事,李章国表示没有印象,对于2002年下半年买房时从王旭光处取走的人民币20万元,李章国强调是借款等等。
另外,对改制企业提供的帮助,李章国表示均是依党委、政府的相关要求而做,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权钱交易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属于严重违规违纪。
针对李章国在钱的数额上的辩解,法院经查明,李章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行贿人杨文林在送钱和收钱的原因、时间、地点、数额等细节供证一致。至于20万元的“借款”,法院经查,李章国的供述及证人王旭光的证言证明,李章国在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归还该款的意思,王旭光也称不会向李章国索要,表明李章国与王旭光均未将20万元视为借款。而李章国当庭否认无证据印证,又无合理理由,所以法院未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章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最终,法院裁定李章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对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并上缴国库。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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