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立案”监督让权利保障关口前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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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立案”监督让权利保障关口前移

2010年08月20日 15:1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首次明确检察机关对“违法立案”情形进行监督以及具体监督程序、办法。(昨日《羊城晚报》)

  根据《规定》,所谓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实际上,在好些年前,检察机关就在尝试探索对警方“违法立案”的监督。1997年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就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就指出,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警方撤案6742件。

  不过,此次《规定》是以最高检和公安部两家共同发文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违法立案”的监督权,避免了检察机关一家发文自说自话的局面,在实践中将更能得到有力的遵守。

  “违法立案”的监督权得到检察、警方双方的共同确认,对警察权的滥用是一种强有力的遏制。现行刑诉法规定的“立案监督”只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确立“违法立案”的监督,则可以对警方立案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许多警方违法立案的案件,即便仅是移送批捕、起诉,公民已经被拘留、财物已遭扣押,权利已受到实质的侵害,检察机关再行纠正已是“亡羊补牢”;而确立“违法立案”的监督权,是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关口前移,在警方刚拘留公民或者扣押财产之时,就介入监督,可以大大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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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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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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