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则“醉驾”新闻值得关注:8月2日晚,山东菏泽鄄城县人事局一领导酒后驾驶连撞11人,其中一人骨折,两名孕妇失去了腹中宝宝。一位参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起草的人士表示,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醉驾尤其是官员醉驾问题,不时出现在各大新闻版块之中。血痕累累的教训,促使社会各界对酒驾、醉驾现象反思。相关法律的盲点与交通法规的“轻描淡写”,直接降低了酒驾、醉驾的犯罪成本,呼吁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喊声越来越多、越来越高。
继3月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只要发现醉驾一次性扣12分”之后,公众自然期待法律制度的跟进,也就是在刑法中设立“危险驾驶罪”。据说,此法案在年底有望通过。看到这样的新闻,公众的心里放下了那块悬挂已久的大石。但“危险驾驶罪”设立之后,百姓走在大街上果然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在笔者看来,“危险驾驶罪”离所谓的交通重典还有很大的距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我国的醉驾及酒驾的标准,还未改变,或者说,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具体说来,各国对于酒精含量的超标的标准是不同的,资料显示,美国是0.06%,日本是0.05%,德国是0.03%,瑞典是0.02%,而我国是0.2%。将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则是,“中国为一杯,外国是一口”。西方国家对于酒驾是确实做到了“零容忍”,我国还正处在不好意思、扭扭捏捏的状态中。
二,“危险驾驶罪”不能因为撞死了人才去治罪,而应该落实于每天的执法过程中。需要明确,醉驾与否是必须用“酒精测量”才能获得的,“危险驾驶罪”也只有在交管部门的严格执法下才能获罪。“危险驾驶罪”的前提在于严格执法,如果交管部门松松垮垮查醉驾,相信一年到头也没有几个因为“危险驾驶罪”受罚的。
刑法设立“危险驾驶罪”是一次不折不扣的法治进步,对于社会、对于公民,都有着不言而喻的意义。而只要再将以上隐忧落实好解决好,醉驾问题就会在法治进步的洪流中失去其存在的空间。王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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