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原因致刑事错案产生 应树立疑罪从无司法观念——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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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原因致刑事错案产生 应树立疑罪从无司法观念

2010年08月25日 16:16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编者按:赵作海、佘祥林等重大冤假错案,在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同时,也引起了专业人士的思考。那么,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是如何产生的?又该采取怎样的对策,最大限度地予以避免?针对这些问题,本刊编辑部约请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主诉检察官蒋汉生谈——

  导致刑事错案的六大原因

  蒋汉生从事检察工作26年,一直在办案一线,直接经手办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400多起,其中90多起是抗诉案件。经他手办理的案件,都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尤其是为含冤入狱将近13年的胥敬祥洗清冤情,更让他名扬全国。2006年2月,他被评选为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

  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蒋汉生认为,导致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方面:

  一是有些司法人员不能依法独立办案。一桩刑事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外部环境给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造成很大压力,一些办案单位和人员生怕“放纵”了坏人,担心原告一方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于是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此外,有的案件是办案单位直接按照有关部门协调会议精神起诉审判,违背了基本的司法程序和规则,改变了司法机关在证据问题上的专业判断。

  二是扭曲的政绩观导致执法观念出现偏差。为了工作业绩,一些人不顾客观情况追求破案率和高指标,由此,“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重打击、轻保护”,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和罪重证据,而忽略收集或不收集无罪证据和罪轻证据,不能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对被告人提供或者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认真进行核实。

  三是办案水平不高。在遇到疑难案件或一时不能突破的案件时,既缺乏工作耐心,又缺少破案的智慧和才干,为获得案件进展,只能靠刑讯逼供。如赵作海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冤案。在无名尸体身份没有搞清、怎么死的也不清楚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主观推定死者就是当地失踪的赵振裳,而赵振裳与赵作海同在一个女人家发生过冲突,因此杀人者就是赵作海,无根据的推定、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是造成这起冤案的主要原因。

  办案水平不高,反映在办案程序上,就是“先抓人后取证”;反映在证据收集上,就是先拿下口供再去搜集其他证据,而为了拿下口供,就不择手段地逼、诱、骗,甚至暴力取证。由于口供来源非法,所以翻供率居高不下,对翻供再不注意求证,硬着头皮下判,结果造成申诉、告状频繁。

  四是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所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动辄请有关部门协调,甚至以不公正的程序掩盖错案。又如该鉴定未鉴定,证人应出庭而未出庭,未遵守法定的证明标准。有些错案的发生并不是制度和机制的问题,完全是执法人员粗枝大叶、素质不高或严重违法的结果。

  五是一些公、检、法部门在诉讼中重配合、轻制约,使得应纠正的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在检察审判环节,一些犯罪嫌疑人翻供,反映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但有些办案人员却不认真调查核实,缺少监督制约意识,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并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冤案、错案不但得不到纠正,反而延续下去,使当事人受到更重的伤害。

  六是证据调查环节的权利保障不够,辩护方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

  防止错案,最重要的是树立疑罪从无观念

  蒋汉生认为,要防止错案,当前执法人员必须树立几个观念。

  首先是正确的执法观。树立“准确、快速破案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切实保护无辜者权益免受侵害也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打击犯罪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等重要”等执法观念。其次,要有保障人权的观念。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打击犯罪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的借口。不管是对犯罪嫌疑人还是无辜群众,刑讯逼供都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与现代文明执法理念直接违背,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大敌。

  他特别强调,从当前实际看,最重要的是坚决树立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对于证据有疑点的案件,依照职权调查核实或退回补充侦查,经过调查或补充侦查证据仍不充分的,或者执法机关不做补充侦查的,就要依法做无罪处理。

  以往纠正或发现错案多是实体正义的体现。“真凶落网,亡人复活”,使司法机关不得不承认抓错了,判错了,是通过事实上的无罪纠正法律上的有罪。这种实体正义纠正错案往往带有偶然性,甚至戏剧性。所以有人讲,佘祥林、赵作海属于撞大运,如果没有机遇,被冤枉人只有将牢底坐穿。而胥敬祥案则不是这样。真凶并未出现,但再审程序发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定罪的法律要件,不能认定胥为真凶。为了不冤枉无辜,即使其已服刑13年也要作为错案来纠正,坚持疑罪从无,推定其无罪。这是程序正义、司法正义,它体现了法治的力量。

  由此可以看出,当前要提高对程序法重要性的认识。长期以来,“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程序法只是为实体法服务的,是软法,违背了也不受惩罚。现在观念转变了,二者并重,要看到程序法还包含着保护被告人权益、维护人权的重要内涵。蒋汉生说:“有人认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通过程序正义纠错还没有形成大气候和趋势,所以没有必要在这方面花费太多工夫。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客观性,但应该看到,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普遍的要求和愿望,这是必然趋势,是主流,每个执法者都应在这方面付出努力。传统习惯重刑轻民,一桩案件发生了,宁可错抓不能错放。随着执法理念的进步,不能冤枉无辜,这是最主要的。这是法治进步的标志。”

  在观念更新之外,他认为还应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目前监督有一定局限性,一方面是缘于法律不完善,如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是事后监督,结果监督,难以发现侦查违法问题,也不能从公诉角度对全面搜集证据提出建议。另一方面,作为检察机关,更习惯于和公安机关一起追诉犯罪,而忽视对公安部门进行监督的职能。检察机关应该全面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不能仅仅把自己看做是公诉一方。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中有客观义务,保障人权,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保证案件质量,避免冤枉无辜。李钧德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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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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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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