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恶意欠薪现象极端泛滥甚至劳动者“跳楼讨薪”都早已审“丑”疲劳,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应该说既顺应了民意吁请,更符合当下社会现实。而且,将恶意欠薪界定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种行为,也是相对比较准确而合理的,不会伤及那些因为经营不善而无力支付的无奈欠薪行为,在司法实践上应该具有相当好的可操作性。
一个必须看到的现实是,现有民事法规对于恶意欠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当有限,劳动部门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只能责令其支付;假若突然欠薪逃匿,甚至还得由政府部门来代替垫付工资;除此之外,漫长而不菲的诉讼途径又为大多数劳动者所根本无力承担。由此带来了两方面的严重后果:一方面,违法成本极小让企业主肆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甚至动辄逃匿,另一方面,劳动者越来越认同“不闹就没有权益保障,非得出格地闹,法律才对自己生效”,于是为吸引媒体眼球而不断“别出心裁”,从“跳楼秀”直至“劫持秀”。
由于劳动者和企业主是处在完全不对等的位置,而被恶意欠薪又直接关涉劳动者最为根本的生存权益,简单的法律维权说教显然帮不了劳动者,倘若无良老板无需为欠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那么代替为之支付的无疑将是整个社会。所以说,恶意欠薪入罪不仅不存在法理障碍,而且是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恶意欠薪入罪,大大提高了无良老板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当然,那种认为恶意欠薪入罪会让劳动执法部门越发无所作为的担忧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虽然这两者原本并不应该存在冲突之处。把打击欠薪的希望完全倾注于刑法惩罚之上,而疏忽于在制度上堵住漏洞并加大违法查处力度,非但谈不上进步反而还有倒退之虞。换言之,恶意欠薪入罪,只是为遏制欠薪提供了更为强大的法律武器,但并不意味着执法部门的打击责任由此减轻。恶意欠薪行为的减少,依然与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和善治水平密不可分。
德国法学家耶赛克·魏根特说:刑罚的最高严厉性源于刑罚的最后手段性,只有当其他一切规范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而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是社会无法容忍的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也就是说没有其他任何替代手段时,才能动用刑罚。正因为如此,所以恶意欠薪罪法条要补充规定:恶意欠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意义上说,“恶意欠薪”入罪其实依然是打击恶意欠薪的最后手段,而显然不是为了入罪而入罪。换言之,恶意欠薪入罪与执法部门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并不矛盾,相反却是非常有益而且有力的兜底性补充。
(盛 翔 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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