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25日)上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饶某东执行死刑。
2008年4月15日,饶某东为勒索张某德的财物,向同案人余某忠(已判刑)提出绑架张某德的儿子张某(10岁),余某忠表示同意,此后,两人多次策划绑架张某,选择作案地点。因害怕事情败露,饶某东还提出绑架张某后将其杀害,余某忠亦表示同意。
同年4月20日上午,两人以买陀螺为由将张某骗至余某忠家。当天14时许,余某忠受饶某东指使,并用饶某东出资购买的手机卡向张某德打电话及发“今晚准备50万元,报警后果自负,稍后等我电话”的短信。随后,两人驾驶摩托车将张某载至梅州市梅江区东郊百岁山后山门侧小路附近,饶某东借口帮张某擦汗,用衬衫罩住张某头部,余某忠用头盔击打张某后脑,两人还采用双手卡扼和用包装带缠勒颈部等手段致张某死亡,并脱下张某的上衣罩住张某的头部,用杂草将张某尸体掩盖后逃离现场。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罪犯饶某东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市中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绑架罪判处饶某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作出后,饶某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绑架罪判处饶某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黄义涛 李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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