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严惩重大环境污染行为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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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严惩重大环境污染行为

2010年08月28日 14:1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提出,草案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仍然偏轻,建议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

  草案降低了这一犯罪入罪门槛

  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样修改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我非常赞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玲认为,这一条在污染现象非常严重的今天很深入民心。

  增加重大污染故意犯罪的规定

  刘玲代表指出,此次修改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因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但是实践中经常有故意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法律上存在漏洞会放纵环境污染犯罪,也达不到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目的。

  为此,刘玲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项内容: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建议追究监管部门的刑事责任

  陈斯喜委员说,草案强化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责任,这是对的。现在从实际情况来看,造成环境污染的很多情况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这种行为都不是一时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有一个比较长的发生时间,这与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直接相关。只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处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还要加大监管部门的责任。

  “建议对因监管不力造成的严重污染追究监管部门的刑事责任。”陈斯喜委员说,这样才能使有关部门真正地严格执法。

  应进一步提高法定最高刑刑期

  “草案的上述规定太轻了,不痛不痒,起不到作用。”白景富委员说,现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污染非常严重,老百姓反映非常强烈。一个工厂乱排污水污染了农田、水源地,使一个村子都得了怪病,最后就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怎么可以?把土地污染后,不是三年两年可以解决的问题,甚至土质永久都无法改变。对于这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害大多数人生命安全的犯罪,严重的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这样才能对社会上这类排污企业和单位起到震慑作用。

  丛斌委员也建议,将上述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由“7年”改为“10年”,提高刑罚力度。

  “现在一定要用刑罚这个手段来保护环境,用行政和民事手段不足以限制恶意排放影响环境的行为。”丛斌委员说。

  齐续春委员也认为,现在环境污染案件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在农村,有些案情影响很大、很严重,这样的情况仅判几年刑,显然不够,应该提高法定刑。特别对于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后果严重的、影响极坏的,要从严从重。本报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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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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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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