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公交车摔伤 索精神损失费未获法院支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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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公交车摔伤 索精神损失费未获法院支持

2010年08月31日 10:43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福州60岁的梁女士乘坐公交车时,遇到司机刹车减速,她摔倒在地。近日,梁女士把公交车所属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告上了法庭。让梁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得不到法院支持。律师解释,梁女士选择的是违约之诉,才有这样的结果;如果她选择侵权之诉,法院或许就能支持她的精神赔偿的请求。

  事故发生在去年1月14日下午,梁女士乘坐的公交车行驶到福州闽江饭店时,司机刹车减速,梁女士不慎跌倒在地。梁女士被送到了福建省立医院治疗。 去年3月,梁女士住进了省老年医院,住了一个多月又出院了。此后,她一直在家保守治疗,至今还在治疗中。

  鉴定结果表明,梁女士的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

  日前,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梁女士购票乘坐福州某公司的公交车,梁女士和福州某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事故发生后,梁女士选择了违约之诉,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仅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对梁女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提起侵权之诉 举证稍难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的王彬瑜律师认为,《合同法》规定,受损害方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对方后,既可以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受损害方只有提起侵权之诉,才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王彬瑜律师说,不过,侵权之诉在举证责任上比违约之诉难些。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而违约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履行合同,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在侵权之诉中,过错推定只适用于少数情况,大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必须对行为人的过错负责举证。“如果受害方已达到伤残等级,还是提起侵权之诉,这样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海峡都市报 本网记者 苏燕梅 通讯员 王佩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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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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