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一批法规规章9月1日起施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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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一批法规规章9月1日起施行

2010年08月31日 13: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9月1日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一批法规规章开始施行,将广泛影响百姓生活。

  救助款物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条例规定,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条例明确,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这里所说的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办法还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高校未依法公开信息可举报

  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高等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内设监察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对于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还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本报记者郭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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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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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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