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吁严格罪犯保外就医程序 避免成贪官避风港——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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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吁严格罪犯保外就医程序 避免成贪官避风港

2010年09月06日 13:4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前不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取消,占死刑罪行总数的19.1%。这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也是继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中国在控制死刑方面又一次实质性进步。这样的一条新闻所产生的公众关注注定激烈而持久。人们普遍担心:取消13个犯罪的死刑,会不会纵容犯罪?此口一开,其它死刑是否也会陆续被废除?

  死刑的存废之争

  死刑是全人类最古老的刑罚。越是在野蛮的社会里,死刑的运用越普遍:从欠债到通奸,从盗窃到诽谤,都可能被判处死刑,尤其是对于杀人行为,判处死刑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死刑执行方式也极尽残酷:五马分尸、千刀万剐……力图以此来震慑下层老百姓和犯罪分子。

  1767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第一个提出要废除死刑,他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

  此后,关于死刑的存与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多年。支持死刑的人认为,作为重要的震慑手段,死刑对于阻遏犯罪不可或缺,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者家属的痛苦。反对者则主张,死刑根本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犯罪的作用,也根本无法减轻受害者家属的痛苦,顶多满足其原始的“报复”心理。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律师制度、犯人自我辩护的权利、上诉的权利、陪审团制度,大大地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执行死刑方式越来越人性化,直至彻底地废除死刑。

  2007年,联合国高票通过了一个在全世界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共有104个国家支持,54个国家反对。反对国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日本每年执行死刑的只有几个,美国有十几个州已经废除了死刑,另三十几个州虽然还保留死刑,但几乎都只适用于有预谋的严重杀人这一种罪名。而俄罗斯、韩国十多年都没有执行死刑,算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保留了68种死刑罪名,属于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虽然学术界对于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可以说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在主张废除死刑的文章或报道后面,质疑或反对的跟帖总是占大多数;相关调查也显示,反对废除死刑的占绝对多数。

  这与中国的文化有很大的关系。中国有数千年的专制制度,又缺乏西方社会民主、人权、自由观念的洗礼,社会大众缺乏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加上“血债血还”、“杀人偿命 天经地义”、“乱世需用重典”、牺牲个体维护大局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废除死刑难以获得民意支持。

  这更与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正如专家所指出的:目前,对于许多公民来说,个人财产不仅存量有限,而且差距悬殊,更动辄可能会在强势者面前遭到不合理侵蚀、剥夺,民众便不会认为自由刑和财产刑是一种有足够刑罚威慑力的刑罚方式。“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这句国人常说的口头语,看似蛮横,其实是无奈的现实。

  这还与中国当前的司法环境有关。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顺利地废除死刑,其实是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减刑制度的充分细化和严格执行为基础的。而我国当前腐败还无所不在,如果一个人不被判处死刑,犯罪人及其亲朋好友能通过运作,使其早早恢复自由,形成只有没有能力运作的底层人犯把牢底坐穿的不公局面。

  某种程度上说,老百姓反对废除死刑,实质上是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严格无期徒刑变有期徒刑的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有期徒刑的种类和年限,使得废除死刑所带来的威慑力空缺和惩治乏力现象,能够得到填补。

  有步骤地削减死刑

  在中国,削减死刑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须循序渐进。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曾撰文提出中国废止死刑分三步走的设想:至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再经过一二十年,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至2050年建国100周年之际,全面废止死刑。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就迈出了第一步。

  据悉,这13种犯罪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专家认为,这些罪名不仅无暴力的卷入,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也有限,大都是严打期间陆陆续续制定的,是一时形势的需要,以后被广为批判,陆陆续续就不用了,有些罪名事实上压根儿就没有适用过死刑。

  此次修正还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作了更为“宽容”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得到了专家们的一致认可:老年人、妇女、儿童都属于弱势群体,应该给予立法保护。我国刑法原先只特别保护了未成年人和妇女,没有对老年人进行特别保护。这种修订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以及对人本和生命的尊重。

  即便这13个死刑罪名已基本被“架空”,但它们的取消,民意仍然有所反弹,担心会纵容犯罪。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大家在这个问题上是有一定的误区,总以为取消死刑,这个罪就不存在,会促使有些人放心大胆地犯这个罪。别忘了,这个罪仅仅是拿掉死刑,无期、有期以及其它刑罚都留着。应该说,犯罪率上升的可能性不大。

  专家们指出,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甚至地理、气候、人的心理、生理等各种因素综合发生作用而导致的。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和合乎正义的司法,比起死刑和苛法来,更能有效地阻遏和减少犯罪。

  专家们认为,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处罚,不仅合乎逐步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而且凸显了刑事处罚的文明化,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明确而典型的体现,是一个很好的建立国际形象的姿态与机会。

  调整刑罚结构

  专家们认为,除了死刑规定过多,我国刑法还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真可谓“生死两重天”。

  目前,我国的刑种有5种之多,但从实际适用来看,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当太大,中间尽管有无期徒刑和死缓,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被判这两种徒刑最终都成为有期徒刑,一般实际执行刑期十几年左右。这就出现了一个巨大落差。

  “这种差距既是死刑适用过多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实际司法不公的客观因素。”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认为,应该对刑法的结构予以调整,限制死刑,加重生刑。

  此次刑法修正对这个难题也作了回应:将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以后,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还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此外,草案还就限制死缓人犯的减刑、假释作出了规定,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在犯罪人的命保住之后,要对他的自由作出进一步限制。”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王作富认为,这一修改很有价值,“提高了死缓犯的减刑最低年限,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但仍有部分专家、常委会委员认为“偏轻”,建议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规定为二十年或三十年,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规定为三十年或更多。

  “草案中只有一个刑种没有动,就是无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据研究,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死缓最少可减至服刑十四年或十三年,无期徒刑大体上是十三年,就差一两年,现在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增加到二十五年,可能导致以后很多案子都会判无期。“对这三者建议统筹研究,不能名义上判得很重的刑,而实际上服刑很短”。

  专家们建议,对于保外就医,不仅要严格程序,也要考虑相应的限制自由的措施,不能使其成为一些死缓犯、无期徒刑犯——特别是贪官——的避风港。□ 本报记者 马守敏 本报通讯员 邹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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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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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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