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官员谈人民调解法颁布:有助化解社会矛盾(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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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官员谈人民调解法颁布:有助化解社会矛盾(2)

2010年09月07日 09:2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目前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如何,人民调解法是如何确定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郝赤勇: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一方面依靠人民调解组织的监督,更重要的是依靠公众舆论、社会道义、诚信意识的约束力,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这是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履行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自觉履行的都在90%以上,达成协议后反悔或不履行的仅占0.7%。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法作出了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协议得到更好的履行,人民调解法首次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强有力的支持,也是重要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手段,对于维护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人民调解法是怎样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的?

  郝赤勇: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早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就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1989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人民调解法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规定得更为具体、明确,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在第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在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这些规定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强有力的保障。

  记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其工作经费和条件如何保障?

  郝赤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人民调解工作一直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大特色。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过去,国家财政对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投入,实践中主要靠基层组织的自有经费解决。2007年7月财政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这次人民调解法专门作出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还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员的优待抚恤: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人民调解法关于财政支持和保障以及优待抚恤方面的规定,是对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关心和厚爱,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力支持和保障,对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个巨大的推动。

  记者: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如何做到既依法规范,又体现方便灵活?

  郝赤勇: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充分体现方便、灵活、不拘形式的特点,尽量避免形式化、程序化。对此,人民调解法作了许多相关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纠纷,也可以主动调解;在调解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等。同时,人民调解法还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实践中,很多矛盾纠纷的调解并不是在专门的调解室进行,而是在田间地头、庭院、车间就地调解。这都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纠纷受理、适用程序、人员选择、调解方式、场所选择等方面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同时,为了使人民调解依法规范进行,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些规定,既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依法规范,也有利于保持其方便、灵活的特点。

  记者:人民调解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司法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

  郝赤勇:当前,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项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近期,司法部已下发《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作出具体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推动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深入开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人民调解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上来,统一到司法部的工作部署上来,理解、掌握人民调解法各项内容。今年下半年,司法部将举办人民调解法培训班,各地也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逐级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在年底前完成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任务。司法部与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编写《人民调解法释义》及人民调解工作读本作为学习培训的教材。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之前的这段时间,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的全覆盖,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活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司法部将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研究修改相关配套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各地要利用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契机,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确保人民调解法的贯彻施行。本报记者郭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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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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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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