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奉宪法,是每一个普通公民最基本的素质。以最近发生的金浩茶油质量事件来说,公众有获知事件真相的权利,因为食品质量关系到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公众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还是在尽公民的责任,推动政府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公众的这一权利,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二自然段:“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当然,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违反、阻碍、甚至对抗宪法和法律的冲动和行为,因为总会有人想通过损害公共利益来获得非法利益或不应得的利益,比如三鹿奶粉,比如金浩茶油……这些无良企业扮演这样的角色,人们虽然不能容忍,但还是可以“理解”其行为逻辑,让人想不通的是:为什么政府部门在此类事件中屡屡扮演负面角色?他们为什么屡屡站在公共利益的对立面,站在宪法的对立面?湖南省质监局早在今年2月18日即已查出金浩茶油的9批次产品存在苯并(a)芘超标,却在长达半年之内秘而不宣。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还百般狡辩,推脱责任;而据《法制日报》昨日报道,该报记者和其他媒体记者9月1日前往湖南省质监局采访,竟被要求填写《新闻媒体采访申请表》,填表后,湖南省质监局工作人员要记者回家等消息,直到经单位各级领导层层审批后,才决定是否允许媒体采访。
为什么说湖南省质监局在狡辩呢?他们不公布金浩茶油质量问题的理由有两条,一是“食品安全法第53条明确规定,召回产品、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定责任主体是企业。”但是,公布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主体是质监部门,企业和监管部门各有各的责任,把企业责任当作推脱监管责任的理由,不觉得太勉强吗?第二条理由是:按照我们对食品安全法的理解,我们没有“统一公开发布”的权限。为什么一定要用“统一公开发布”这个名头呢?不用“统一”二字就不能“发布”了?
“采访审批”的规定,显然是违宪的,甚至可以说是凌驾于宪法之上了,因为只要他们不批准,公众就无法享有宪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的权利。
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其公民心中的阳光;公民对国家,对社会的信念,是依靠宪法及法律来保证和维持的。层出不穷的政府部门的违宪、违法行为,在公众心中布满了阴云。对这种行为,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力说“不”;对湖南省质监局为什么如此“选择性执法”,公众更有追问的权力。戎国强 本报首席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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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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