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一起盗窃案件的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因其拒不承认有盗窃行为,两名刑警人员遂对其实施暴力,并致其身体多处不同程度受伤,被检察机关以犯刑讯逼供罪公诉至法院。
2002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定远县拂晓乡居民李某被传讯,时任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朱某某及刑警一中队侦查员杨某某,见李某拒不承认有盗窃行为,遂用枪指李某头部进行威胁,并殴打李某致李某头面部、胸部等软组织损伤。
明光市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刑讯逼供罪。两名被告人作用相当,无明显主次之分,故系一般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犯罪主观动机是为了获取口供,犯罪后果较轻,属犯罪情节轻微。
据此,法院对两名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 (匡海燕、宋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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