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矿难责任人 或为趋势——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河南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矿难责任人 或为趋势

2010年09月11日 10:04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重判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是大势所趋

  9月5日,5名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的煤矿负责人,被平顶山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这也是河南检察机关第一次用此罪名对煤矿管理方进行追责。

  “对这起造成76人死亡、15人受伤的矿难,涉案人员的追责一直在继续。”平顶山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介绍,上月初,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原局长、原副局长、第一煤管站原站长、原副站长等4名官员,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被判4年半至6年不等的刑期。

  5日的庭审进行了10小时。当天被提起公诉的5名煤矿负责人是:矿长李新军,技术副矿长韩二军,安全副矿长侯民,生产副矿长邓树军,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5人均在去年10月份被依法逮捕。

  平顶山市检察院认为,5名被告人身为煤矿管理人员,在明知瓦斯超标可能危害井下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仍违规组织大量工人下井生产,因而造成煤矿爆炸,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一旦罪名成立,法院最高能对这5名煤矿管理人员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一罪名得到旁听市民的支持。尤其是了解到几个矿长要求工人在瓦斯超标时不准报警、准备两套瓦斯报表专门应付上面检查后,一些市民认为:现在这么多安全生产事故,就是因为对黑心矿主的惩处力度不够,对他们的不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法院对于煤矿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就该重判。

  而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妥,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按照《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重判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是大势所趋。就煤矿事故问题,提出增设新罪名并加重刑罚,是今后的一种必然选择。(余嘉熙 肖树臣)

参与互动(0)
【编辑:马学玲】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