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市三岁半男童乐乐在小区内玩耍时,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据录像资料显示,司机伍某下车确认孩子已经死亡后就离开了,既未打电话报警,也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警方已经启动刑事程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扬子晚报》9月13日报道)
又是一起因倒车引发的肇事案,类似的新闻,在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肇事案中前后四次碾轧男童的行为极为恶劣,而且充满着故意杀人的倾向,如果不对肇事者伍某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并最终以此定罪,那么有可能形成一个恶劣的先例。
通过新闻报道,我们看到警方称,伍、李(乐乐之父)二人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如此匆忙之间下的定论,不禁令人有些愕然。因为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些在随机性很强的抢劫杀人致死案,只要双方都是素不相识的,恐怕也不存在着任何的故意杀人动机了,但现实的语境告诉我们,在此种情况之下,几乎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以故意杀人罪来起诉的。很显然,当地警方仅仅听取了肇事者的片面之辞,便匆匆得出一个有利于肇事者的结论,如是的办案程序与方式,如此荒谬的逻辑,不能不令人诧异万分。
具体到本次肇事的整个过程,肇事者伍某第一次倒车刮倒男童,尚可以解释为倒车观察不周到引发的过失,但在其后肇车辆又先后三次碾轧男童,警方再以“事发后伍某惊慌失措所致”来为其开脱,恐怕就更令人怀疑其所站的立场了。有谁见过一位“惊慌失措”的肇事者,还能在倒车刮到人之后,冷静地挂上前进挡,再从男童的身上轧过去?而且,在确认了自己轧死人之后,这位肇事者既不打任何报警电话,也不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如是冷漠无情,放任着一个生命逝去而无动于衷,不是故意杀人又是什么?
一个事实如此简单清晰的肇事案件,肇事者四次碾轧男童的过程充满了主观上的故意倾向,如果对这样恶劣的行为警方还予以有意无意的回避,还要以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将其予以刑拘,若是其后肇事者伍某再被以“交通肇事罪”来起诉,那么其所受到的惩罚最多不过是几年的徒刑,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可能的死刑。两个罪名之间的差别,可谓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事实上,肇事者伍某四次碾过男童的躯体,已经将此案由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升格为典型的刑事案件,因为伍某的行为,充满了邪恶与冷漠,已经构成了对公共安全与公秩良俗的极端对抗与挑战,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更为可怕的是,如果此案的肇事者伍某最终只是以赔偿及服轻微的刑来解决这起杀人倾向十分明显的肇事案,那么极有可能导致此案形成一个恶劣的判例:倘若其他的肇事者也纷纷效仿伍某的行为,“宁愿轧死不愿轧伤”成为一种通行的规则,那么又会有多少本不该消失的生命如同那位男童一样的消失?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我真的很担心,在交通肇事罪的轻罚之下,宝马碾童案最终成为一个恶劣的判例。
参与互动(0) | 【编辑:马学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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