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致多伤 两次审判刑期差近10年检方抗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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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致多伤 两次审判刑期差近10年检方抗诉

2010年09月16日 09:37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喝了约一斤白酒过后,绰号“东北虎”、喜欢在闹市飙车的胥巨夫驾驶着自己的黑色吉利金刚轿车开始“狂飙”。在长约1公里的闹市路段上,他先后冲撞了两辆汽车、一辆电瓶车、一辆摩托车,造成1人重伤多人轻伤,整个过程他丝毫没有减速,直到自己的车被障碍物撞停……

  该案件先后经过一审、二审,但由于两次审判的结果差异过大,该案最近再掀波澜———省检察院认为,乐山中院的二审判决将肇事者胥巨夫的罪名,从一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为交通肇事罪,刑期从一审的12年改判为2年6个月,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已向省高院提起抗诉。

  案情

  醉酒驾车肇事

  连续冲撞致1人重伤多人轻伤

  2008年6月25日晚,乐山夹江县城区。绰号为“东北虎”的胥巨夫和几个朋友在一小酒馆吃饭,在喝了约一斤白酒过后,他独自驾车先行离开。这之后,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显示,他驾驶川L85225号黑色吉利金刚轿车,沿新华路、迎春东路快速行驶,在“金嗓子”歌厅外撞击了停靠在路边的川L83878号轿车后继续前行,在蜀蓝酒店外又撞击了停靠在路边的川L69005号轿车,之后再在蜀蓝酒店和第二人民医院之间的人行横道上撞伤了两名路人,在农业银行外撞伤骑电动自行车的朱某,在电视台外撞伤了摩托车上的两人。此后,胥巨夫并未减速停车,仍然快速行驶,直至撞上东进路口施工工地障碍无法继续前行后才下车逃跑。这一系列的连续碰撞,持续路段全程约1公里。

  在距现场百米处的一农户外被警方挡获。事后经鉴定:胥巨夫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22mg/100ml,为醉酒驾驶,伤者中1人重伤、多人轻伤。

  审判

  一审被判12年 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件发生后,夹江县公安局、检察院迅速介入案件调查。胥巨夫肇事地段为夹江城区繁华地段,人流量、车流量较大。据多位目击者称,肇事车辆车速飞快,没有任何减速意向。而据证据显示,胥巨夫向来就有闹市飙车的爱好,曾因飙车行为被夹江公安局处罚;在“夹江贴吧”内,胥巨夫多次找人比赛,并对规劝其守法驾车的网民大肆进行攻击。

  2009年5月12日,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胥巨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一审法院认为,胥巨夫明知驾车在城区繁华路段高速行驶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最初与川L83878号车相撞后,仍不顾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继续驾车高速行驶,导致不断撞伤多人,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主观上是故意而非过失。

  二审改判2.5年 罪名更改为交通肇事罪

  一审判决后,胥巨夫以一审判决罪名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在2009年5月20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胥巨夫二审辩护人、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学娟称,胥巨夫肇事是醉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主观恶意不大,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胥巨夫供述称,肇事当晚开车时完全是昏的,撞没撞到什么都不知道。此外,在二审期间,胥巨夫的家人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赔偿伤者取得了谅解。

  乐山中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胥巨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乐山中院认为,醉酒后驾车在城区繁华路段行驶,造成1人重伤、多人轻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进展

  检方提出抗诉

  二审判决罪名适用错误

  就在胥巨夫案二审定案后的第二天,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审判决后,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省检察院对此案抗诉。省检察院对此案全部审查后,向省高院正式提出抗诉。前日乐山市检察院宣传处宋一丁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该案已由省高院发回重审,由于还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检察院暂不接受采访。而夹江县检察院也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据了解,检方抗诉主要针对二审判决中罪名适用错误。检方认为,肇事者胥巨夫酒后驾车连续撞击车辆、行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而区别这两个罪名,最重要的是要区别肇事者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法条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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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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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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