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碾死男童:司法理性与公众情绪对峙?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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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碾死男童:司法理性与公众情绪对峙?

2010年09月17日 10:2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9月7日上午11时许,在江苏省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区院内,一辆宝马X6小型越野汽车将居住在该小区的一名3岁半男童碾轧致死,小区监控录像显示,涉案车辆存在多次碾轧受害人的行为。随着现场视频曝光,舆论对宝马车司机的声讨铺天盖地。在司法机关没有给出结论前,对司机行为是出于“碾伤不如碾死”的心理的判断就已占据了主流,更有人直接提出司机犯了“故意杀人罪”。

  9月16日上午,新沂市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案情最新进展,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伍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这一判断显然与公众的期待有一定的距离。而这样的结论是否会引发新一轮的司法理性与公众情绪的对峙不得而知,但法治社会无疑是需要公共理性的支撑的,在这里我们不妨让两位法律专业人士给公众情绪“泼点冷水”。

  兵临:理性是公民社会的核心品质

  一个法治的社会,民众应当理解司法的这种刻板与固守,尊重司法的超情感理性与中立,因为它是捍卫我们每一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终极保障。

  看得出来,公安机关已然深谙该案所蕴含的重大影响力,力求在办案过程中以及时的信息公开和透明的程序运作,尽可能消除舆论的猜忌与质疑。 

  但是我仍然担心,在目前的舆情态势下,司法机关的每一步调查与认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不断高涨的坊间咒骂声?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普通民众的心理期许?就拿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罪名而言,“过失致人死亡”已经与舆论的主流判断相背离,即便是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与司法理性,谁能保证这样的理性恪守不会再次伤害到司法公信力呢?

  对于普通人而言,评判案件总是难以脱离主观道德,尤其是不在场的情况下,其立论的根据只能依据媒体的报道与自己心中的道德律令。但司法作为一种智识的判断推理活动,不仅需要“有一份证据讲一分话”,更要求办案者首先剔除主观上的先入为主,以中立态度展开调查与判断。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决定了理性的司法很难完全满足公众的道德期待。 

  客观、中立的立场,乃是司法获取最大公平与正义的前提条件,只有恪守冷静理性的行为品格,一视同仁地对待涉案当事人,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夙愿。在刑事案件中,理性的司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首先推定为无罪,将各种可能性和动机都纳入考量范围,不失偏颇地展开客观调查。而一个法治的社会,民众应当理解司法的这种刻板与固守,尊重司法的超情感理性与中立,因为它是捍卫我们每一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终极保障。 

  理性,不仅是司法与法治的灵魂,也是公民社会的核心品质,它是现代公民告别狂热而臻至理智的主体性要素。在以往诸多影响性案件中,我曾不止一次地呼吁司法机关不要偏离理性而屈从一时的民意。现在看来,光期待司法机关的坚守还远远不够,因为在一个全民沸腾的狂热氛围中,我们很难指望一个理性的司法能够力挽狂澜,去做社会理性的中流砥柱。理性的司法需要理性的公民社会,动辄亢奋的民意介入,不仅难以培育出一个理性的司法,甚至会让理性者遭遇到始料未及的伤害。 

  那么,我们如何坚守理性?如何克制内心的盲目与狂热?或许“宝马碾死男童案”再次给我们提供了一面反省的“镜子”。

  游伟:司法需要多一点冷静和沉着

  严格执行刑事证明标准,能够在“群情激奋”和一片“严打”声中,坚守司法的理性和正义底线,防止“司法冒进”。             

  对于此案到底应该如何定罪,这对肇事司机处罚的结果影响极大。比如,若以“故意杀人罪”认定,由于案件具有“反复碾轧”和逃跑等情节,那个司机可能依法会被处以死刑;如属“交通肇事罪”,即使具有事后逃逸的情形,因为难以确证“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也不过是7年有期徒刑;如直接定性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事发居民小区之内,并非道路交通法管涉范围),那最高刑同样只有7年有期徒刑。

  作为法律人,当面对“群情激奋”的事件发生时,我们更需要不断地提醒自己,这虽然已经成为媒体广为报道的社会“公共事件”,但它最终要回归到法治的判断,需要我们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用确定的事实证据去说话,以司法的理性去决断。

  我注意到,出现对这一事件不同定性的观点,其实都是观察者、评论员基于“不同”的事实材料所作的判断,而这些“事实”又随着媒体不断披露的“案件细节”而“丰富”和变化着。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罪以及究竟构成什么罪,永远都必须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契合点”,而其前提则是固定“事实”。但所谓“案件事实”,永远不会是媒体先期报道的那个“新闻事实”,必须是在法庭上,依照严格的刑事程序、规则,由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并经控辩双方相互质证,最终又获得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刑事定罪的证据在判断标准上不同于民事案件,依法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经验告诉我们,要证明一起“争议案件”的客观事实尤其是被告的犯罪动机和故意存在,向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严格执行刑事证明标准,则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也能够在“群情激奋”和一片“严打”声中,坚守司法的理性和正义底线,防止“司法冒进”。

  因此,面对惨案的发生,我们可以去同情、去义愤、去谴责,这也是一种权利和自由,但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则更应当坚守“让证据去说话”的原则,保持清醒和理智,使司法机关能在不受“情绪”和“压力”不当影响的环境下,客观、理性地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罪罚相当的公正裁决。这或许正是一个成熟法治社会所需要的那份冷静和沉着,也是对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真正必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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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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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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