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节”临近加班费牵动众人 律师提醒保存物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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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节”临近加班费牵动众人 律师提醒保存物证

2010年09月19日 14:21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中秋国庆“两节”到来前夕,加班费再度牵动众多人的心灵。以往,不少用人单位不能足额发放加班费甚至根本不发加班费,让很多劳动者感到无奈,那么,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总工会职工律师团韦律师,由律师向劳动者支招该如何合理拿回自己应得的加班费。

  加班之时 保存物证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相关事项的司法解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劳动者在维权时应当如何举证?

  韦律师表示,劳动者举证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一般来说,相关证物都掌握在用人单位那里,这就需要劳动者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多留个心眼。类似于值班表、签到表等,都是可以证明工作时间的表单,就是重要的物证。虽然这些表单都会保存在用人单位那里,但是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都会接触到这些表单。及时对这些表单进行复印或者拍照,就有可能成为将来维权的重要证据。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但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即使在打官司时用人单位不愿意出具这些表单的原件,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进行维权。

  韦律师介绍说,某企业曾要求4名员工24小时轮流值班,因此员工们平均每周至少需要上班42小时,已经超出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可是,这4名员工没有得到加班费,他们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在劳动仲裁期间,员工们出示了值班签到表复印件这一重要证据,对胜诉起了很大帮助。

  团结互助 依靠工会

  除了相关物证以外,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还有人证。一些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时,需要其他劳动者提供证言,其他劳动者往往由于害怕丢饭碗而不敢站出来作证。韦律师表示,这就需要劳动者们团结起来,互相帮助,才能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此外,韦律师提醒,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组织,所以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想到向工会组织求助。在今年7月,广西某市的一家企业在生产经营旺季要求劳动者加班赶进度,却不足额支付加班费,导致劳动者与企业闹出了矛盾。事发之后,自治区总工会与当地工会组织进行了介入,经过协调,劳动者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强制加班 要敢说不

  刘先生是南宁市某企业的职工,经常需要加班,甚至在当天已经工作10小时后,还被要求继续加班。刘先生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一直都是默默接受,但由于经常加班,刘先生感到自己的身体有点吃不住了,就向用人单位申请不加班。可是,刘先生提出申请后却被用人单位告知业务素质不高,需要待岗学习,每个月只能拿很低的基本生活费。刘先生说,自己是家里的顶梁柱,只拿几百元基本生活费根本维持不了一大家子的开支。因此,刘先生只有接受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

  对于刘先生这种情况,韦律师说,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刘先生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构成了强制加班行为。

  韦律师表示,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出于害怕丢饭碗,在遇到用人单位强制加班时,都选择了忍气吞声地服从。其实,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具有维权意识,在遇到强制加班时要敢于说不,并向基层工会组织反映,由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调,如果协调无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刘先生所在用人单位并不直接以不加班为理由打击不服从的劳动者让其待岗,而是采用“业务素质不高”的说法。韦律师表示,目前很多用人单位都像刘先生所在用人单位一样,在实施强制加班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这就更加需要劳动者保留好证据,以便于依法维权。

  此外,韦律师表示,基层工会组织也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了解企业用工情况,主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做足准备 再打官司

  对于劳动者在被侵权后该如何与用人单位打官司,韦律师也支了一招。

  韦律师说,在与用人单位打官司前,劳动者要先做好准备才行动,尤其是要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依据相关法律收集证据。一般来说,这一类案件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曾经有劳动者没做好准备就与用人单位打官司,结果用人单位将证据销毁,最终影响到劳动者维权。因此,劳动者要做好准备再打官司,免得给用人单位耍滑头以可乘之机。

  相关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广西新闻网见习记者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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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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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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