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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再次罢免人大代表,还会被起诉吗

2010年09月23日 09:55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人大代表应保护本选区选民的利益,当其不能保护甚至反而侵犯选民的利益时,选民提出罢免是理所当然的,这是一种正义的诉求。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代表、杭州喜得宝公司董事长赵之毅被选民提出罢免一事再起波澜。据媒体报道,原喜得宝公司75名职工联名、申请罢免人大代表赵之毅的申请书已交到区人大常委会,此次新的罢免申请还增加了“强行买断工龄辞退老职工、强迫员工‘自愿’少拿5年工龄补偿和侵吞国有资产”等理由。

  看完这则新闻,不禁产生一种隐忧:此次新的罢免行动的发起人是否也会被喜得宝公司以种种理由起诉到法院?当地法院虽称没有收到喜得宝的起诉书,但此前《法制日报》有关喜得宝起诉罢免发起人张建中的报道,或许并非空穴来风。

  我们知道,选举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续,是选举权的一部分,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50名以上代表联名并书面提出罢免理由,就应当进入罢免程序。这次当地人大能否按照法律启动罢免程序,值得继续关注。

  但我们也看到下城区人大在处理第一次罢免申请时有程序上的瑕疵。按照《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人大在接到罢免申请书时,应先进行程序性审查,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具体到张建中等第一次提出罢免时,下城区人大先程序性审查是否有本选区50名以上选民联名,这是对的,但对罢免理由是否属实的实质性审查,则应按照《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再由选民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罢免程序。

  下城区人大当初在驳回张建中等人的罢免申请时,将罢免理由与事实不相符作为驳回理由之一,显然和《选举法》的精神不合。

  对于被罢免人赵之毅,他要做的是什么?或者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这是他的权利。遗憾的是,赵之毅所在公司却以公司形象受损为由起诉罢免发起人张建中。

  当然,赵之毅所在公司起诉张建中也无可厚非,不过,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仍然有待观察。

  人大代表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本选区选民的利益,特别是选民的个人利益,当其不能保护甚至反而侵犯选民的利益时,选民提出罢免是理所当然的,这是一种正义的诉求。当然,选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应当按照法律程序。

  另外,选民提出罢免申请并不就意味着人大代表就被罢免了。只要提起罢免的选民符合条件,那么,接下来就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运作,这个过程中被罢免者亦有机会申辩,最终要不要罢免一位人大代表还是要靠原选区的选民投票决定。《选举法》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赵之毅代表两次被选民提出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很有可能成为选民权利意识觉醒的标志性事件,当地人大应按照法律规定慎重对待。

  □李公民(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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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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