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摔残3年找不到责任方 5被告单位“据理力争”(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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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摔残3年找不到责任方 5被告单位“据理力争”(2)

2010年09月26日 11:25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第三次起诉,败了】法院给他“三个选择”

  叶昆不服,上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案情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给叶昆三个选择:一是自己撤诉;二是中院判决维持原判;三是追加被告,重新起诉将铜陵市和铜陵县的有关部门全都告了,这个下水道总不至于不属于铜陵吧。

  【第四次起诉,败了】五被告单位“据理力争”

  叶昆觉得第三个建议很好。 2009年11月4日,叶昆将铜陵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铜陵县建设委员会、铜陵县县城市政建设管理处,一起告到了铜官山区法院。

  2009年底,铜官山区法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各方谁都说这个窨井不属于他们的。

  铜官山区法院不得不向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去了一份调查函,称因该窨井口管理权的归属问题对本案责任主体起着关键作用,要求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窨井口的管理权归属。

  2010年2月5日,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复函,认为该处排水管道为县天桥至江南文化园走向,依附于铜陵县城东路。同时根据湖东路竣工图表示,湖东路和城东路交叉口处没有增设或新建排水设施,因此该处排水设施不属于市区管理范围。

  根据这份复函,2010年3月11日铜官山区法院下了一份判决书和一份裁定书。

  判决书上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城投公司、铜陵市市政及重点建设局的诉讼请求。认为,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该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管机关,有权对铜陵市范围内道路及排水设施管理权作出界定。其作出的复函,认定事发处的排水设施不属于市区管理范围,否定了被告城投公司、铜陵市市政及重点建设局对事发处下水道井口具有所有权和管理义务。

  裁定书上裁定,驳回两原告对铜陵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铜陵县县城市政建设管理处的起诉。理由是两原告曾在铜陵县法院起诉过两被告,且法院也做出了生效判决,按照一事不再审理原则,作出上述裁定。

  【第五次起诉,再审】铜陵县法院今天将开庭

  2010年4月12日,叶昆再次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认为铜陵县法院曾今的判决不公,同时叶昆还向中院提起了再审程序。

  在上诉状中,叶昆写到,从2008年5月28日,经该市两级三家法院5次审理,历时两年半,至今尚无定论,相关部门的推诿实在让他茫然。最近的一次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发路段所有权和管理员不属于市区管理范围,但仍未明确其归属,系认定事实不清,要求铜陵市中院法院依法改判,结束这桩无休止的诉讼、早日实现迟到的公正。

  案子走到这一步,引起了铜陵市中院的高度重视,经过协调,叶昆同意撤回上诉,并不提起再审程序,由铜陵县自己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8月17日,叶昆收到了来自铜陵县法院的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于2010年9月26日上午再审该案。

  叶昆说,他为了打这场小官司,却先后经历了5次审理,用了近三年时间,先后花了数千元诉讼费,由于投入了大量时间,自己开的小饭店也被迫关门了,打个官司为什么就这么难。(安徽商报 乔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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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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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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