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违法生育最高可罚25万 专家称只治标难治本——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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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违法生育最高可罚25万 专家称只治标难治本

2010年09月27日 10:0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婚外生子最高要罚25万!

  近日,《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刚刚出台,就犹如一枚石子投进平静的湖水,激起千层波浪。

  被称为重庆惩治违法生育的“铁规”,不仅对婚外生子“铁腕”面对,而且对未婚生子同样“冷酷到底”,男女双方也要各缴社会抚养费三千。

  “有钱的,不在乎罚款;没钱的,你也罚不到他……”一位网友在看完“铁规”后发出如此感慨。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建文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手段来遏制违法生育效果不容高估。一方面,罚款恶化了违法生育人的财产状况,对无辜的初生儿童的供养条件会造成消极影响,特别是对经济条件拮据的家庭而言;另一方面,罚款又会鼓励和强化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处罚冲动,滋生通过罚款来使违法生育合法化的单一思维定势。

  以罚遏生此举不妥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称,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相应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对违法生育的惩戒。

  张建文认为,生育问题,不仅仅涉及公民的生育自由和生育选择权,其背后的决定因素还涉及生育文化、生活传统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面对违法生育,仅仅靠罚款很难达到治本的效果。

  “比如说,对有钱人而言,缴纳25万元罚款,非婚生育即可合法化;而对于普通民众或是农村的没钱人,可能迫于经济上的压力,不给小孩上户口,黑户越多,越不利于人口管理。”张建文告诉记者,根据每个公民的财产状况,在法律上不公平地划定公民生育自由权的实现范围,更加容易激化贫富失衡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

  对于以罚遏生的新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凃咏松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表示,随着我国人权意识的增强,强制堕胎等行为已鲜有发生。因此,无论是有钱人还是穷人均有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可能。而孩子一旦来到这个世界,就不应受到歧视。政府应当将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宗旨回归到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上来。

  未婚生子当属道德范畴

  尽管未婚生子多发生在少不更事的年轻人中,但也属于违法生育,同样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该规定,未婚生子的男女双方,每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三千,而不按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凃咏松认为,新规将未婚生子也列入处罚对象,有法律过度介入道德之嫌。

  “如果男女双方虽未婚生育但并未构成超生,那么这应当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必过分介入。现在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甚至社会舆论中反对的呼声也日渐式微,而未婚生育则是未婚同居现象所引发的问题。”凃咏松分析说,只要男女双方没有超生,其行为仍应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法律无须介入。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以是否为婚生子女为条件而对子女的权利作出不同的规定,因此男女是否结婚对子女本身并无实质影响。

  建议轻处罚重奖励

  张建文认为,政府目前应适当放松对公民生育行为的过度管制,在生育选择问题上,更多地采用柔性干预措施,建立“政府—中间组织—公民”之间的合作机制,使得公民的生育选择,不仅仅是纯粹考虑国家的生育政策,还要体现公民所享有的为自己的幸福和尊严而选择的自由。

  “解决违法生育问题需要并用多种社会调整手段,应轻处罚重奖励。”凃咏松建议,目前,对于我国每一个普通家庭而言,子女的教育、医疗保健等费用的支出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如果政府能够将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用以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子女的生活进行有效地扶助,那么必然会产生显著的引导效益。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以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

  □法眼看社会

  本报记者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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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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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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