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实施新《消防法实施办法》 单位失火最高可罚30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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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实施新《消防法实施办法》 单位失火最高可罚30万

2010年09月27日 20: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广州9月27日电 (唐贵江 粤公宣)记者今天从广东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获悉,该省历时3年三十次易稿,即将于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特别加强了消防责任的认定,今后该省单位失火最高将可处30万人民币罚款。

  警方介绍,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义务,造成火灾事故,且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新修订《实施办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明确了对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火灾责任单位的处罚依据。根据规定,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消防总队专家还表示,2005年中山市坦洲镇老虎酒吧“12•25”火灾、2008年深圳市舞王俱乐部“9•20”火灾等火灾中造成火灾迅速蔓延和人员大量伤亡,其主要原因均是这些场所顶棚等部位采用聚氨酯泡沫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教训十分深刻,公众聚集场所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该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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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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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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