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私分土地征用款 年近七旬老汉成阶下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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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私分土地征用款 年近七旬老汉成阶下囚

2010年09月27日 20: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丽水9月27日电( 汪恩民 周欣洁 廖晨莺) 近日,松阳县望松乡王村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王陈森因犯贪污罪,被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陈森今年已是69岁高龄,陪他一起坐牢的还有该村民小组的四名成员。

  2008年11月,望松乡政府将工业园区土地征用款425万元发放到王村村第四村民小组,该小组组长王陈森和委员王永来、王子祥、孟坛法、金卫东等五人看到这笔巨款时,便起了贪念。他们在协助望松乡政府分发土地征用款时,从该小组8个有争议的人口中,以让领款人虚写领条的方式截留土地征用款76000元予以私分,并订立了攻守同盟。

  这些有争议的人口分别是出嫁、外出读书、户口迁出、已转居民户口等情况。如村民王某的大女儿因出嫁已把户口迁出,小女儿的户口在松阳县西屏镇人才交流中心,其儿媳的户口没有迁到队里。经村民小组组长和委员商量后决定,给其两个女儿及儿媳每人20000元,共60000元,但王某在领款时却被要求写领到105000元的领条,如果不这样写,就一分钱也领不到。

  村民毛某花了8000元帮妻子、儿子买了居民户口。发放征地款时,村民小组商量后决定给其一家49000元,却让其填写了领到70000元的领条。

  村民叶某在发放征地款时已嫁人,村民小组商量后决定给她25000元,却让她填写了领到35000元的领条。

  村民金某领到17500元,却填写了领到35000元的领条。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陈森等五人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协助乡政府发放土地征用款的工作时,应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此过程中,王陈森等五人以要求领款人虚写领条的方式侵吞土地征用款76000元予以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判处贪污罪。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以贪污罪对上述五人定罪处罚,王陈森等五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两年、一年六个月不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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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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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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