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孩玲玲(化名)被藏獒咬伤面部,便将藏獒主人高某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玲玲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高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的判决。
2009年3月20日,家住某郊县的玲玲随祖父回家途中,适逢高某饲养的藏獒从院中窜出,玲玲被藏獒咬伤右面部。双方就医疗费等损失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玲玲父母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玲玲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高某饲养的藏獒犬将玲玲咬伤,应当对玲玲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玲玲的年龄、实际受伤情况及受伤后所承受的身体及精神痛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付玉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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