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诉日企专利侵权 终审胜诉却面临执行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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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诉日企专利侵权 终审胜诉却面临执行难

2010年09月29日 09:33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9月27日,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对外公布:历经8年的艰难诉讼,我国环保领域的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晶源”)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富士”)和美资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电业”)专利侵权案胜诉已9个月,但判决至今未获执行。

  武汉晶源负责人感慨:“企业坚持自主创新,维权之路为何如此难?”

  提供专利支持遭联合侵权

  武汉晶源是我国首家二氧化硫减排专业企业,其以天然海水实现硫减排的一项发明专利于1999年获得专利授权。这项新技术解决了低成本减排二氧化硫的关键技术问题,如在我国沿海电厂推广应用,将比进口的传统脱硫方法减少成本2/3。

  据武汉晶源负责人介绍,1997年,华阳电业发现采用日本富士的镁法脱硫工艺,成本高且存在环保问题,其独资32亿美金的大型火电厂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在获得武汉晶源的“海水法”脱硫技术后,华阳电业和日本富士顺利脱困。

  但是,2000年初,华阳电业在项目建成后宣布,其脱硫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和欧美国家的现有工艺,否认采用中国技术。

  由于这是我国首例大型(单机600MW)火电脱硫工程,华阳电业的否认和误导,在当时国际竞争激烈的我国火电脱硫市场,立刻造成“中国没有火电脱硫核心技术而必须依赖外国”的社会影响,直接促成了随后出现的全行业外国技术垄断局面,形成“脱硫整套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从国外引进”的行业现象。发展到后来,武汉晶源竟被要求必须得到日本富士等外国公司的“授权”,否则不得参与国内工程投标,导致武汉晶源丧失大量国内、国际脱硫市场,经济损失惨重。

  8年艰难诉讼终审获得胜诉

  在与对方协商一年多未果后,武汉晶源于2001年9月将日本富士和华阳电业告上法庭。

  经过艰难的诉讼,2008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日本富士侵权,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

  判决书下达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

  武汉晶源上诉,是因为一审虽然认定被告侵权,但却没有落实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责任,而鉴于中、日没有司法协助约定,仅由日本富士承担赔偿的判决将成为“空判”。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组成大合议庭(5名法官同审)公开审理此案,并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外国驻华机构代表约200人出席旁听。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日本富士、华阳电业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责令两家外企共同赔偿武汉晶源经济损失5061.24万元人民币。

  今年4月,该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以中、英文发布的2009《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之中,而且是其中唯一的发明专利案。

  呼吁平等保护“中国创造”

  武汉晶源没有想到,这起在国内外影响如此之大的知识产权案件,竟然也遭遇了“执行难”。  

  今年1月,晶源公司向华阳电业发函请其在终审判决要求的15日内履行法定义务,被对方拒收后,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书。这份本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却被降至福建顺昌县法院执行。

  与此同时,华阳电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暂缓执行判决,4月13日、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两次作出暂缓执行决定,暂缓期限均为3个月。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友德说:“此案一审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在最高人民法院,但执行‘连降三级’,是非常少有的。”

  据介绍,两次“暂缓”执行都是在晶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第一次暂缓执行后,晶源公司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没有任何答复。该案终审判决被两次“暂缓执行”,都没有提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暂缓执行生效判决事由”。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朱雪忠教授等专家学者呼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给予国内企业和外企平等待遇,这样才能维护司法尊严,保护“中国创造”。

  武汉晶源董事长彭斯干说:“中国企业一直被绑定在国际产业链的低端。我国目前大力强调自主创新,就是希望中国企业冲破这种‘绑定’,由‘中国创造’取代‘中国制造’。我们维权,其实也是维护中国企业的创新权利!假如我们历时8年维权换来的判决最终竟成‘白条’,那对中国企业的创新热情将是很大的打击,对中国的创新环境也将带来负面影响。”本报记者 田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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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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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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