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禁止探视子女条款是否有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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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禁止探视子女条款是否有效?

2010年10月09日 21:12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线律师:王平(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

  王女士:我和前夫前年离婚,他有外遇,我们是协议离婚的,当时约定他不用给抚养费也不准探望孩子。最近他一再要求探望孩子,我都拒绝了,我们有协议在先,请问我有理由拒绝吗?

  王律师: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你们离婚时关于男方不得探望孩子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你们应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重新协商探望的方式。

  周女士:三年前跟前夫离婚,当时房子未分割,为了方便孩子上学,我搬了出去,将房子留给前夫和孩子住。最近发现前夫偷偷把房子卖了,我找他,他说已经过了时效。请问我能否再要回房子?

  王律师:房屋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离婚时没有处分,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财产权利各占一半。任何一方权利人不得私自处分全部的财产权利,你前夫的行为构成侵权,你可以起诉维权。但是此纠纷涉及到买受人的利益,如果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你就不能够要回房屋,但你前夫构成侵权,你可以向他主张房款中属于你的应有份额。

  李小姐:我跟丈夫结婚时,因买房资金不够,接受了我父母的资助款15万元。现在离婚,双方就房屋的分割产生分歧,丈夫认为双方应该平分,但是我认为应扣除我父母资助的15万元,然后再平分。请问如果我们诉诸法院,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王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你需要对你父母的出资行为进行举证,同时要证明该出资是赠与你一人,否则法院很可能会平均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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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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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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