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现学位纠纷行政诉讼 女生告母校要学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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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现学位纠纷行政诉讼 女生告母校要学位

2010年10月12日 13:49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求学4年,却没能拿到本科学位,这对任何一名大学毕业生来说都难以接受。柳州女大学生小妤(化名)就面临着如此局面:学校认定她考试作弊,拒绝发放学位证。而小妤认为,对她的处理决定在程序和事实方面都有问题,无奈之下选择与母校——广西工学院对簿公堂。

  据了解,这起官司是柳州市近年首例因学位纠纷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法律人士认为,高等学校作为获授权进行教育管理的机构,其所作具体行为也应符合法定程序,保障被管理者——学生的合法权益。

  1、纠纷起因: 考试被认定作弊没学位

  今年24岁的小妤在2005年9月考入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就读财务管理专业,成为刚成立的鹿山学院首届本科生。

  提起被认定的“作弊”行为,小妤解释为校方的一次“误会”:2007年1月26日,读大二的小妤和同学参加《中级财务会计》考试,“考试过程中我发现地上有一张纸,那是考试专用草稿纸,我以为是被风吹落,就将纸捡起来。”

  结果,监考老师发现了小妤的行为,认为她和同学互传字条,而那张“被捡起”的草稿纸上又确实写有一串数字,“但是监考老师还是让我继续考试”。几天后,辅导员找小妤谈话,小妤以为只要承认错误,说明情况,就能得到从轻处理,于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写下一份检讨书。

  当年3月21日,鹿山学院下发文件,决定给予小妤记过处分;而小妤的《中级财务会计》考试成绩也被取消。听到被处分,小妤当场就懵了,考虑到学校已经作出处分,她没敢告诉父母。此后,她重修功课,顺利考试合格。

  2009年6月毕业前夕,小妤终于面临“作弊”带来的麻烦:她回校参加毕业典礼,只领到毕业证,辅导员口头通知她“学校将不会发放学位证。”果然,随后发放的学位证中,没有小妤的份。

  焦急的小妤和父母向校方申请,要求得到书面答复。当年7月1日,鹿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小妤答复:她因在校期间被学校认定考试作弊,因此学位评定委员会未向她授予学士学位。小妤随即向城中区法院起诉。因鹿山学院当时不具备独立发放学位证资格,小妤要求法院判决广西工学院重新审核她的学位资格,依法履行颁发学位证职责。

  2、女生质疑: 处分及拒发证程序不当

  小妤说,她状告母校征求过法律人士的意见。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琳详细研究了小妤的遭遇,认为广西工学院不授予学位证,既无事实、法律依据,也违反法律程序。

  黄律师说,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应当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暂扣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考试结束时还应告知违纪考生有关记录内容,由考生签字确认。“鹿山学院在处理小妤作弊时,既没有告知违规记录内容,也没有让她签字确认,更没有对认定作弊的关键证据——纸条填写收据。整个认定作弊程序明显不当。”

  另外,根据鹿山学院自制的学生管理规定及纪律处分办法,学校在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处分决定还要通知学生及其家长,“鹿山学院恰恰没有执行这些规定。”

  同样的道理:广西工学院不向小妤授予学位,既没有下发书面通知,也没有听取她的意见和申辩,程序依然违法。

  黄还指出,我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并未将“考试作弊”列为不授予学位的条件,广西工学院自制的《学位授予办法》则将考试作弊列为不授予学位的规定,“明显超越法律授权,与现行法律规定抵触,应为无效”。

  3、法院判决: 两审结果截然不同

  学生与学校激烈辩论,法院的两审结果也是截然不同。

  2009年11月,城中区法院一审认为,鹿山学院《学生手册》中印刷的《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学生必须符合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才获颁发证书”,因此小妤应知道学校制定有《学位授予办法》,而工学院有权按照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自制授予学位细则,并规定“作弊者,不授予学位”,这不违反我国《学位条例》的原则性规定。

  由此,小妤考试作弊被处分,广西工学院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未与法律抵触,一审驳回小妤的诉讼请求。

  小妤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广西工学院的处分程序存在疏漏。

  中院法官指出,按照广西工学院的《学位授予办法》,学位授予包含“系(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系(二级学院)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和“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等一系列程序,说明“授予学位”的行为,依法应经工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

  但在此案中,广西工学院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已按自制规则履行职责,审查小妤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因此广西工学院不授予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存在明显不当,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小妤诉讼理由成立。

  今年5月,柳州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要求广西工学院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审核小妤的学士学位资格。

  4、校方回应:成绩并非惟一评价指标

  广西工学院态度坚决,出示检讨书、违纪记录表等一系列证据,认定小妤考试作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本不存在“误解”一说,而且小妤签收校方处分决定后,没有在法定期限提出异议,“因此认定她作弊是准确的。”

  工学院代理人还对黄律师的质疑,给予明确辩驳:

  首先,我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确未将“考试作弊”列为不授予学位的条件,但它同时赋予各高校制定具体细则的权利,因此广西工学院自制《学位授予办法》,将考试作弊列为不授予学位的条件,没有违反法律授权和规定。

  其次,小妤入学时领取了《学生手册》,该手册中提及工学院自制的《学位授予办法》,“说明她已经充分了解获得学位的相关方法。”

  最后,广西工学院不向小妤授予学位的程序合法。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不授予学位的程序,工学院采用的是符合相关管理领域公知的、各高校通常和一贯的做法,“虽然没有作出书面决定,没有说明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但这些仅属程序的合理性问题,不足以构成程序违法。”

  代理人还表示,对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位,符合我国的教育理念,有利整体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习成绩不是惟一评价指标,学术道德、学风,也是我们及其他高校重视的教育内容!”

  5、近况调查:校方回函依旧说“不”

  10月10日,离终审判决已过去4个多月。记者辗转联系小妤,了解到9月18日她领到广西工学院的一份复函,答复依然让她失望。

  复函称,当初鹿山学院初审她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认为她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因此没有将她的材料上报工学院,“鹿山学院是独立机构,依照独立职权和规定认定的结果,合法有效”。小妤意识到,学校再次拒绝了她的发证要求。黄琳得知复函内容后,认为学校没有如实执行柳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法院只是要求学校履行相应审核程序,但就这份文件来看,校方没有照做,建议小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工学院依法审核她的学位资格。”

  记者还联系广西工学院相关人士,该人士明确表态,各高校对作弊行为深恶痛绝,小妤“不可能从工学院领到学位证”,并透露目前该校管理制度更加严格,“凡作弊,一律开除!”

  回顾遭遇的这一切,小妤坚称自己被“误解”,并把原因归结为“草率承认错误(指作弊)”,“我没有作弊,如果我不听话承认错误,也许一切都会不同”,说话时,小妤眼中透出茫然,她说她累了,“官司折腾一年多,我实在耗不起”。

  6、法律解读:教育管理也要讲“程序”

  据了解,近年来高校与学生之间官司不断,其中一个焦点在于学校的处理程序。法律人士指出,高等学校作为获授权进行教育管理的公共教育机构,其作出的具体行为也应符合法定程序。

  黄琳提起一个细节:当初他代理小妤到一审法院立案,此案应按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受理,曾引起分歧,说明高校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法律界存在不同观点;而终审判决表明,广西工学院的相关程序确有“缺陷”,“我们状告学校,并非针对‘不授予学位’决定本身,而是针对这个决定的出台过程,要求一个合法程序”。

  法律人士指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作为公共教育机构的高等学校,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它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行使颁发相应学业、学位证书等职责,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因此高校的学位授予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应该纳入具体行政行为范畴;既然是具体行政行为,就要符合法定程序,一旦程序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无效。”

  此外,高校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处分学生,但其作出的其他可能影响学生今后工作、生活等方面切身利益的重大处理决定,也应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比如事前告知学生、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事后告知学生相应救济权利和渠道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此已有详细要求。广西新闻网记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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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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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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