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来兰的常月明等人,为了朋友“两肋插刀”,竟将与朋友素有积怨的受害人殴打致死。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的被告人常月明在市中院受审,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常月明有期徒刑7年。判决后,常月明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2010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常月明与白佛保、侯明中、郭丑娃均已判决、常想同、常某(二人在逃),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中街一出租屋内饮酒,喝酒过程中,常想同提出,请几人帮忙“修理修理”与其有积怨的柏某。常月明等人经预谋后,遂由白佛宝以打麻将为由打电话将柏某骗至出租屋内,6人对柏某拳打脚踢并用砖块对柏某进行殴打,见柏某倒地不起,不省人事后,几人逃离现场。柏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柏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出血而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月明无视国法,与白佛保、侯明中、郭丑娃等共同预谋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常月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常月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且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000余元。(李树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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