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谈“紧急征用私产”新规:会不会有去无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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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紧急征用私产”新规:会不会有去无还?

2010年10月14日 13:46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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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完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该《草案》全文在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一经公布,顿时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一些人认为,征用就意味着自己的财产将有去无还,也有人害怕征用将成为某些地方政府侵占公民私有财产的合法借口,还有部分人对征用后是否能够取得“合理补偿”表示担忧。

  - 何谓法律上的“征用”

  征用是指政府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暂时使用单位、个人财产的行为。征用权来源于我国宪法以及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实施征用行为应符合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征用权行使的前提是突发事件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其次,实施征用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征用的范围包括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第四,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后应当返还权利人,如果财产毁损、灭失,应当给予权利人合理的补偿。

  因此,四川省出台的《草案》与今年7月1日已经实施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正是在宪法、物权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具体情况针对应急征用的前提、程序以及补偿等方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 “征用”为何引起公众担忧

  征用并非川版《草案》首创,然而一经公布仍然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到底是什么使得公众产生如此多疑虑和担忧呢?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观念逐渐深入,对于私有财产的维护和防范意识随之增强。当涉及“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表述初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时,公众自然会担心被征用的财产是否能够归还、征用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得到补偿,这些顾虑也就导致人们对征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目的产生误解。

  其次,近年来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产生的矛盾,使得公众对某些政府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抵触和疑虑。尽管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征收后的补偿以及违法征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更为细化的征收程序以及补偿标准,但是拆迁双方仍不可避免产生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和碰撞。因此,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公众对政府征用行为产生连锁反应。

  此外,目前涉及征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征用的补偿标准亦未具体明确,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未能积极、全面开展,这些问题也都加深了公众的担忧和疑虑。

  - 消除疑虑正确理解征用制度

  尽管公众对于征用问题的误解和担心存在着多种理由,但不能否认的是征用制度本身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发挥着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重要作用,征用制度的存在具有当然的合理性。

  正确认识征用的实现目的。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征用私产,是人类应对灾难和危害性事件做出的合理选择,目的是尽可能地使公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损失最小化。征用个人财产为的是在危急时刻去救助那些正在遭受威胁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其正当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一些人认为征用就意味着私有财产“有去无回”,当然是对征用制度的一种误解。

  正确认识征用的实施条件。征用制度的目的虽然是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但同时也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为了防止滥用征用权力损害公民利益,必须对政府的征用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

  此次四川省公布的《草案》对征用的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必要时才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其次,征用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由公证人员参加,征用时要出具相关手续并将征用的财产登记造册;第三,只有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才可以采取强制征用;第四,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无法归还的,应该予以权利人合理补偿。

  正确认识征用的补偿原则。征用的补偿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的原则,补偿的标准主要基于被征用人受到的损失。然而,正如一些人所说,《草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及时返还”是指多长时间、多少才算“合理补偿”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一些学者也呼吁,我国应当尽快出台一部专门规定征收、征用补偿的法律,进一步明确补偿的原则、标准、程序,这将有利于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众利益,确保征用制度价值的实现。

  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无疑会进一步消除公众疑虑,但是一个制度从构建到完善需要反复地论证和实践,相关部门也在为此积极努力。例如:2009年11月实施的《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中就对征用补偿的形式、范围、期限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外还规定了政府要保证足够经费用于征用及补偿工作,并应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正确认识征用的法律救济。完善的法律制度只有严格地执行才能实现其价值目标,因此对于征用权行使中的违法行为,法律也赋予了权利人救济途径。根据相关规定,一旦发生未按程序征用、不及时归还征用财产、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情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应急征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些规定的目的正是在于从制度层面上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从而避免人们所担忧的征用成为侵占公民私有财产借口的情况发生,尽最大可能维护公民利益。

  公众在面对征用的问题上不应仅仅疑虑、担忧,更重要的是应对征用制度本身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建议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升政府的诚信度,这也将进一步消除公众心中的疑虑,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征用的制度价值。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陈曦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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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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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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