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大义灭亲”,案犯应否减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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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大义灭亲”,案犯应否减刑?

2010年10月14日 13:50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日前,某地出台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

  针对这样“大义灭亲”与给被告人减刑“捆绑式”的量刑细则,有些人持坚决否定态度,也有人认为有其道理,给予肯定。人们围绕“大义灭亲”该不该积极倡导?亲属举报给被告人减刑是否符合法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支持亲属举报给被告人减刑的理由,主要是从诉讼成本的角度予以考虑,认为与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相比较而言,通过亲属举报破案、抓人是“捷径”,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把亲属举报与给被告人减刑“捆绑”在一起,既可以起到导向作用,也可以通过减刑的“实惠”而缓解亲属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和隔阂。

  对亲属举报给被告人减刑持否定和质疑态度的观点,其理由大致可以归纳有三:其一,倡导亲属举报会造成家庭这一基本社会要素中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不和谐,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其二,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原则之一。就此,只能依据被告人自身的行为、情节对其定罪、量刑,依据被告人亲属的举报而对被告人减刑与罪责自负原则相背离。其三,把亲属举报作为给被告人减刑的“筹码”有失法律的严肃性。

  这两种观点似乎都有着十足的“底气”,可谓各有各的道理。答案或许不是谁对谁错这么简单,这条量刑细则也不能简单的视为是在倡导“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从字面上可以解释为: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徇私情,使其受到应得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灭亲”之前并非毫无限定,而是以“大义”进行了规定限制。显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倡导“灭亲”,只有在涉及“大义”时“灭亲”才适当。换句话说,只有面对“大恶”,也就是被告人实施恶性刑事犯罪时,亲属出于“大义”而“灭亲”才应倡导。

  其实,亲属的行为对被告人刑罚上产生影响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也有体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将这条司法解释与立法原意相结合,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信息:亲属不是只有通过举报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规劝嫌疑人投案或者陪同自首等等,最终使嫌疑人获得认定自首的情节,同样是对嫌疑人的帮助,而且可以实现维护法律和维护亲情并举,“鱼与熊掌兼得”。

  严格意义上的“大义灭亲”应该倡导,也不必将“大义灭亲”与给被告人减刑“捆绑”起来“一棍子打死”。我们需要深入思索的是,建立怎样的法律体系才能使定罪、量刑距离公平正义更近一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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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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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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