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频频被告上法庭 格式条款不能免责——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敬老院频频被告上法庭 格式条款不能免责

2010年10月16日 14:4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老人家属与敬老院之间的纠纷官司日益增多,海淀法院法官发出法律提示,指出敬老院负有保障老年人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如发生老人在敬老院内摔伤、自杀或受侵害等事件,敬老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何女士日前突然接到来自父亲所在的敬老院的电话,称何老先生在敬老院里自杀了,当敬老院的护理人员发现他时,已经去世多时了。何女士在悲痛之后感到非常气愤,认为敬老院应该对此事负责。

  但敬老院认为这属于意外事件,并且是老人自杀行为,在双方的合同中早已明确约定不对该类事件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海淀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状告敬老院案件逐渐增多,主要原因是老年人在敬老院摔伤、烫伤等导致伤亡事件,一些老人还受到了被其他老人伤害甚至遭歹徒抢劫等不法侵害。法官指出,敬老院负有保护老年人生命安全的责任,需要在能力范围内避免对老年人生命健康有损害的情况发生,并且当危险发生时及时制止,防止后果严重化,否则就会存在过失。

  虽然一些敬老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会载明对于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事件如自杀、自残等不予负责,但法官指出,这是典型的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官认为,敬老院和老人之间有养老服务合同关系,敬老院负有保障老年人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记者王蔷 通讯员曾竞)

参与互动(0)
【编辑:吴歆】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