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打黑除恶”还须强化“标准”意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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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打黑除恶”还须强化“标准”意识

2010年10月18日 15: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在全国各地此起彼伏、持续不断地进行着,对黑恶势力造成了重创,并形成高压势态。尤其是去年以来被媒体喻为“风暴”的“重庆打黑”,更是引起全国乃至世界的瞩目。人们在关注“打黑除恶”作为执政党维护政权和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责任的同时,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其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活动的法治意义。由此,“依法打黑”、“法治除恶”等一系列带有浓厚当代法律意识的词语及其理念不断进入到公众的视野。很显然,民众已不再泛泛而论作为政治动员号令的“打黑除恶”,似乎愈加重视司法打黑的法律依据及其正当程序,甚至还会对某些个案诉讼中的司法瑕疵提出尖锐批评,反映出公民整体法律意识的提升,某种程度上也显示了整体舆论环境的日益宽和,对推动司法的文明、进步,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制日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得到消息,我国法院在2006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以涉黑罪名定罪一审审结的案件有1700余件,涉案被告人达18000余名。在已审结生效的1028件9930人的案件中,被判处5年以上重刑的比例为46.42%,重刑率高出同期判决刑事案件的30.13%。而在这之前的多年时间里,以严厉刑事手段处罚涉黑案件的数量并不多。这说明,现在受到严厉制裁的涉黑犯罪,其实就是多年来未被严格监控、打击的各类地方恶势力逐渐发展、壮大并定型化的产物。从实践情况看,绝大多数黑恶势力的由小变大、长期存在,都与少数地方某些官员的包庇、纵容乃至腐败密切相关。因此,猖獗的黑恶势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地方政府政治上是否清明,是否廉洁,以及是否执政为民的一个重要标尺。

  然而,在集中打黑、专项除恶中也暴露出一些常见的、被不少学者称为“运动式执法”的种种弊端,反映了我们在司法依据明确性、规范性及程序、证据把握上的问题。由于涉黑犯罪状况与地方工作的政绩挂钩,涉及到对一地治安状态和司法活动有效性的评价。因此,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为了平息民愤、安抚民怨,就擅自突破法律标准,人为放宽涉黑犯罪认定,使此类有组织犯罪不断“增量”,以显示其司法打击的“业绩”;也有一些地区为了规避长期社会控制不力的责任,则对案件的定性进行“总量控制”,将黑恶犯罪“调整”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又人为降低了认定规格,削弱了刑罚的制裁力度。这样的一“上”一“下”,都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涉黑犯罪统计的科学性遭到破坏,误导了民众及决策机构对犯罪状况及发展态势的判断。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公安、司法机关打着“政治需要”的名义,在对犯罪追诉中,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证据采集的合法性和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公开性方面,出现较为严重的违法现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正式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强调必须严格依法认定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决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现象,还对刑事审判过程中强化程序和权利保障等作出了重申。

  “打黑除恶”确实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超越法律在涉黑案件的认定及诉讼程序上搞“突破”、求“创新”的做法,都是缺乏现代法制意识和人权观念的表现,也是政治上的不成熟,更谈不上“讲政治”、“讲法治”。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为了确保“打黑除恶”司法活动真正能在“罪刑法定”、“程序正义”的法治原则下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在宏观刑事政策和规范执法方面及时发布指导意见之外,还应当适时制定涉及犯罪要件把握、罪际界限区分、量刑情节划定和证据证明标准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以使“打黑除恶”的严格司法要求,不至于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落空”或因缺乏标准化的监督而“失效”。本期撰稿人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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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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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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