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破冰“被精神病”,执法比立法更重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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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破冰“被精神病”,执法比立法更重要

2010年10月18日 15: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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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9日,在妻子的授意下,精神病院工作人员欲将在家休息的济南市民李元(化名)强行捆绑收治入院。为此,这位“被精神病”者将精神病院和妻子告上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这一判决成为全国首例生效公民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发诉讼的判决(10月16日《检察日报》)。

  在全国各地不断曝出“被精神病”事件、多数受害人四处奔波难获法律救济之际,济南出现了全国首例“被精神病”者诉讼获赔的生效判决,其破冰和示范意义不言而喻。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一首例判决的重大意义,远不止于当事人个体人身权益受到切实保护,也不止于司法对“被精神病”行为的严厉遏止,而在于它以司法的名义向社会重申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未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执行,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否则,至少构成侵权行为,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恰恰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和精髓,不断出现的“被精神病”事件正是忽视、淡忘甚至践踏了这一基本法律精神的表现。

  主审法官的“判后释案”为我们正确理解此案背后的法理提供了充分依据。此案的主审法官说,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机关有权限制人身自由。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强行收治病人,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被精神病”的危险。从法院来讲,不能允许这种危险存在。这说明,切实遏止日益增多的“被精神病”事件,并及时为“被精神病”者提供法律救济,充分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存在法律空白或漏洞等法律障碍,用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最核心的法治原则就可以判断是非得出结论;同时,也不需要复杂深奥的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其充分的法律依据是每位执法和司法专门人员所熟知和应当熟知的。“被精神病”事件的长期多发,以及“被精神病”者迟迟得不到法律救济,主要不是我国法律缺陷问题,而是执法、司法机关和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态度问题。

  为此,笔者不无遗憾地认为,尽管济南的这一判决具有破冰意义和示范作用,但这一判决却具有偶然性,甚至具有不可复制性。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案件事实的特殊性,二是判决依据的原则性。就前者而言,“被精神病”者李元是在精神病院强制收治过程中案发的,不仅强行捆绑行为发生于大庭广众的场合,有众多的围观群众,而且其妻还“多此一举”地报警求救,使受害人在精神病院还没有诊断结论的情况下得以解救,于是他才有机会和能力表达自己的“非自愿”和“无精神病”,并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假如李元的妻子并未报警,李元也并未挣脱捆绑,围观群众也只是“围观”,精神病院强行收治后有效限制和剥夺了李元的人身自由、并按照其妻的意图作出“确有精神病”的结论的话,那么,李元就会面临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局面,沦为与其他“被精神病”者并无二致的处境。如此一来,全国首例“被精神病”者诉讼获赔的破冰判决就无从诞生了。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于医疗专业知识的壁垒,对“被精神病”者实施的较轻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比较容易,而对“被精神病”者实施的长期限制甚至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严重侵害行为却是难以认定和处罚,这也是不少“被精神病”者寻求法律救济难的重要原因。当然,这归根结底也是执法和司法者未能透彻理解和灵活运用上述法治精髓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从我国的法治精神,可以推导出“被精神病”涉嫌侵权甚至犯罪的结论,但这其中毕竟隐含了一定的逻辑推理过程,不是每个执法和司法者都能主动推理、并努力做到内心确信的,因此,只有通过立法向执法者、司法者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指引,才能对“被精神病”事件釜底抽薪。

  □法治观察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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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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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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