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10月18日电 (李东艳 朱广伟)徐州市铜山区赵某父母的坟墓在市政府规划特定地域范围内,由于没有及时平迁被施工挖掉,遗骨遗失,悲愤的赵某一纸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今日,经过铜山法院审理该案,最终赵某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3.6万元。
2009年3月1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因规划需要发布通告,要求位于规划内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坟墓于2009年7月10日前全部平迁,逾期不平迁的,按无主坟处理。赵某父母的坟墓便在此通告范围内。2009年8月14日,徐州某城建公司来此施工,期间将赵某父母的坟墓挖掉,导致遗骨遗失。
铜山法院审结此案,自然人死亡之后,其人格利益仍然存在,是构成近亲属等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徐州某城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赵某父母的遗骨挖出后,没有妥善存放,以致遗失,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德,使作为近亲属的赵某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侵害了赵某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因此,徐州某城建公司对赵某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赔偿。考虑徐州某城建公司侵权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其造成赵某父母遗骨散落遗失的严重后果,确定精神抚慰金为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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