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假称自己在海外已经运作30多年并拥有1700多家海外机构,可以帮助国内企业联系国外客户出口产品,骗取这些企业前期作业费等费用。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样的手段,在3年内骗取344家国内企业近2000万元人民币。昨日,涉案的4名被告人在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
虚构拥有1700多家海外机构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英是深圳艾比艾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艾比艾公司”)临时负责人、被告人贺某兴是深圳奥斯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奥斯卡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暴某华、邓某萍都是艾比艾公司、奥斯卡公司海外部主管。
1998年9月至2001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英、贺某兴、暴某华、邓某萍伙同王某成、李某庆、李某仙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以艾比艾公司和奥斯卡公司的名义,虚构在海外已运作30多年并拥有1700多家海外机构的事实,并提供虚假外商,假称可以帮助国内企业联系国外客户出口产品,然后以艾比艾公司或奥斯卡公司的名义,与一些国内企业或个人签订《产品委托合同书》等合同,收取并非法占有这些企业前期作业费等费用。李某英、贺某兴、暴某华、邓某萍等人采用上述方法,已骗取344家国内企业共计人民币1948.9863万元。
提供虚假资料虚报注册资本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2001年3月,贺某兴在李某英的指使下,伙同李某仙(另案处理)采用提供虚假存款资料及利用他人垫付出资等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申请注册奥斯卡公司。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英、贺某兴、暴某华、邓某萍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英、贺某兴无视国家法律,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均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名被告人均否认控罪
在昨日法庭上,四名被告均否认指控,表示不认罪,对于起诉书中指控他们四人伙同王某成等人合同诈骗的细节,他们也均称,自己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不可能伙同老板诈骗,也从没想到公司在从事诈骗,是事发后才知道的。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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