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频遭父母伤害 专家吁建立国家监护机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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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频遭父母伤害 专家吁建立国家监护机构

2010年10月20日 09:5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5岁的女孩儿仅仅因为不小心打破了热水瓶,就遭到母亲的连续殴打被活活打死。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暴力母亲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自去年6月起,上海已经接连发生多起儿童遭到父母伤害事件,有的造成了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机构。

  5岁女孩被亲生母亲打死

  张萍是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借住在闵行区马桥镇的一间小房子里,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女儿是张萍与前夫所生,今年5岁。据邻居反映,张萍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女儿。

  今年3月8日下午5点多,张萍带着女儿外出打开水。没走多远,只听“叭”的一声,女儿不小心弄破了热水瓶。张萍随手捡起一根树枝,朝女儿身上乱抽。挨打后,小姑娘马上往附近一家杂货店里逃,张萍追了过来,抬起脚就往女儿身上狠踢。见状,店老板马先生忙上前劝阻,“孩子再怎么样,也用不着这么打呀。”张萍这才停了下来。

  可是没过多久,张萍又突然一把抓住女儿的头发,将其拖到杂货店外面的路上,对着已仰面倒在雨中的女儿继续打骂,随后又将女儿拉回租住屋里,关上门继续殴打。

  当晚8点,张萍丈夫下班回来,看到孩子被打伤的样子,便将孩子送到医院。第二天早上5点,孩子因抢救无效死亡。据法医鉴定,受害人系生前头面部等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为,张萍采取不当方式管教女儿,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闵行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萍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撤销父母监护权很难执行

  无独有偶。去年6月9日,上海浦东新区高行镇一小区内,一名15个月大的男孩从4楼坠落,孩子的肝脏和脾脏破裂。经警方调查,事件原因系夫妻吵架时,丈夫将儿子抛下楼。10月10日下午,借住在宝山区的贵州籍来沪人员张少斌酒后拿4岁的小儿子当出气筒,以他不肯好好吃饭为由,连续殴打3小时致其死亡。

  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副所长孙抱弘分析说,父母虐待孩子的事多发生在城乡接合部,被虐待孩子的父母大多是外来务工者,由于超生,加上责任感不强,有时会把孩子当出气筒。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胡海容律师表示,如果父母对孩子的伤害行为构成犯罪,同样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不过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除了追究父母的责任外,很难有其他作为。并不是我国缺乏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关键问题是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配套制度,没有可操作性。早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就明确规定: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申了这些内容。而现实则是,上海并未出现过因父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的实例,即使父母因虐待未成年女子而被定罪判刑也不曾影响其监护权行使。虽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今后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撤销监护权的问题上,新旧规定没有多少具体变化。

  国家监护职责应当具体化

  “目前在落实撤销监护权制度的过程中,遇到了两个瓶颈,使得相应的法律规定一直处于休眠中。”上海市政协委员、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黄绮认为,一是谁有资格、谁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这是启动撤销监护权程序的前提条件;二是在其他近亲属不主张监护权或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时,必须有法定的接受机构来履行监护责任。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副科长顾小琼说,根据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经验,一般来说孩子的直系亲人很少会申请剥夺孩子父母的监护权。而按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父母的监护权被剥夺后,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由于这些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及专门人员,因而不具可操作性。

  孙抱弘认为,要成立儿童保护机构有很大的难度,因为建立这样的监管机构必须是全国性的,要有一个整体性的规划。

  顾小琼提出,如果目前无法通过立法完善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也应该对个案展开试点。不管怎样,在未成年人不能获得有效监护的情况下,应由负有法定义务的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监护。国家监护机构不是简单的托儿所,应具备必要的居住条件和必备的生活物品,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生活管理和教育的专业人员。更重要的是,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使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形成一项社会系统工作。本报记者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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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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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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