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在我上铺的兄弟,无声无息的你。你曾经问我的那些问题,如今再没人问起。分给我烟抽的兄弟,分给我快乐的往昔……”老狼的一首《睡在我上铺的兄弟》唱出了青葱校园里那份兄弟同学情。然而,五华区法院黑林铺法庭昨天公开审理的一起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名誉侵权案,当事的双方却是同宿舍的舍友、曾经的好兄弟。出庭的时候,他们的声音时而亢奋时而低沉,说起过往,他们都毫不避讳地说:“是的,我们曾经是兄弟。”
起因 QQ群里出现一篇调侃班长的日志
赵成(化名)和万辉(化名)是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2008级商学部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赵成担任班长,万辉是他的同班同学。原本,他们是同宿舍的好哥儿们。和睦相处了2年。大二的一天,也就是2010年4月14日晚,赵成打开自己的笔记本,准备上一会儿网,不料,他看见班级QQ群里多了一篇日志。看着看着,他的脸色变了。
日志的标题叫《给班长的道歉书》,往下看去,字里行间以第一人称的口吻,写自己的种种不足。关乎智商、审美、道德等等。赵成是班长,负责班上的考勤工作,当他看到文中说他“早上一个人悄悄地起来上课,悄悄地走,看见别人睡死很开心”等话,怒火就上来了。
赵成认为这是对他赤裸裸的人格侮辱,一看作者,是本班的万辉同学。由于QQ群里全部实名登记,万辉也不避讳这些,用调侃的语言娱人娱己。
当天晚上11点30分左右,万辉从外面回到宿舍,赵成和他理论,两人打了起来。赵成弄伤了万辉的头,万辉也毫不示弱,一直从宿舍追到走廊,追打赵成。闻声赶来的同学前来劝架,才制止了打斗。气急败坏的万辉走到赵成床前,将他新买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狠狠地摔在地上。
当晚,在老师的陪同下,万辉去医院治疗。
第二天,QQ群里的日志成了校园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同学的议论潮水般涌进赵成的耳朵里。作为一个班长,他觉得自己颜面扫地,变得郁郁寡欢,神情恍惚,成绩也下降了。
为此,学校组织双方进行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赵成赔偿万辉2500元医药费,万辉赔偿赵成被损坏的电脑4000元及150多元的医疗费。
赵成认为万辉造成了他的信誉度下降、社会评价降低。于是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一个是名誉侵权,要求万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赔偿因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9800元。另一个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求万辉赔偿其电脑损失4000元。
庭审 到底是“自嘲”还是侵权
赵成提起的2个诉讼由同样的事件引发,所以名誉侵权案和财产损害案合并审理,昨天,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善言谈的班长赵成为自己聘请了一位辩护律师,万辉则自己亲自上阵。很多同学前来旁听,光为班长作证的同学就来了9个。
他们的辩论围绕着《给班长的道歉书》是否给赵成造成了名誉侵权进行辩论。
赵成说:“万辉写的什么智商、情商加起来不及内裤尺码这样的话,是对我赤裸裸的人格侮辱,而且发表在校园网QQ 群里,传播给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给我造成了伤害,直接导致我饮食不好、情绪不好和成绩下降等后果,万辉应当当着老师和同学的面给我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9名同学老早就在庭外守候准备为赵成作证,因时间关系,最终只有5名出庭作证。同学们表示,在QQ群里看见了这篇日志,并听见校园里的同学议论纷纷。
万辉对于此事始终坚持自己的主张。他说:“打架的时候我们都受了伤,是互相伤害,但我的行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我并没有指名道姓,我只是自嘲地发了一篇日志。日志中的‘班长’只是一个广泛的代名词,并非直接指向赵成,而且QQ群里最多只有30多个同学。”“网络上有很多犀利或者污秽的言语,不能太较真。很多人看完后都不知道我在说些什么,全当一个笑话而已。”
法官中途宣布休庭,进行调解,然后双方坚持己见,法官只得一遍又一遍地苦口婆心说教。一个是23岁的班长,一个是21岁的同学,他们都承认彼此曾经是兄弟,但现在,都毫不退让。最终,因双方分歧太大,本案没有当庭达成调解。
调查 引发矛盾的都是鸡毛蒜皮的事
曾经的好兄弟、好同学,在这篇“肇事”的日志背后,究竟有怎样的恩怨,他们在同学和老师眼中又是怎样的孩子?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了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西校区,由于老师去本部开会,未能见面。
万辉说:“我和赵成曾经是铁哥儿们,我曾经还为赵成出头。矛盾的开端是源于一个浙江的同学。我和这个浙江同学可以称是穿一条裤子,无话不说。有一次,那位浙江同学与赵成产生了矛盾,我就和赵成结下怨。”
赵成称:“我身为班长,负责打考勤,因此也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早上都准时起床上课。一次,有个同学没去上课,让我帮忙打下考勤,我做了一次好人,万辉就不服,他觉得我起来却不叫他,于是对我怀恨在心。”
记者向两人的同学问起此事。同学们表示,大家平时相处都不错, 只不过班长性格憨厚,乐于助人,而万辉性格相对倔强一些。
律师点评 在网上变相辱骂他人也会涉嫌侵权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蔡从伟律师介绍,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如果万辉在QQ群和校园网上公开对赵成发表了变相的辱骂、诋毁人格的语言,并导致赵成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确实构成了对赵成名誉权的侵犯,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万辉故意毁坏赵成的电脑,也侵犯了赵成的财产权, 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洪扬(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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