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队长遭灭门续:嫌犯遭人唾骂仍坚称无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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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队长遭灭门续:嫌犯遭人唾骂仍坚称无罪

2010年10月21日 17:46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廊坊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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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1995年和2000年发生在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的两起杀人案,凶手的作案手法极其残忍,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9年间,原伟东、陈瑞武等被告人及其家人一直被千夫所指,万人唾骂,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但被告人始终坚称他们没有杀人,他们是无罪的。

  “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与这些被告人持同样观点的是他们的辩护律师。

  9年间,总计17位律师参与过诉讼,他们来自北京、天津、河北等地。但坚持为被告人辩护的只有原伟东、陈瑞武的律师,“河北当地的律师更换的最多,案件审着审着不知为何就不给代理了。有人说是受到了某种压力。”原伟东的妻子李杰说。

  记者在河北采访期间,事先约好的多位律师有的回避了记者,有的接受采访但不愿意透露姓名。尽管如此,律师们发出的声音是一致的:这肯定是一桩冤案!

  “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作为原伟东、陈瑞武的辩护律师,北京律师吕宝祥、张小峰、天津律师贾磊一直没有放弃对二人的无罪辩护。“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案件本身的证据着手,看案件中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我们的庭审观点也是出于对本案证据的掌握。”2010年10月8日,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小峰律师对记者说。

  资深律师吕宝祥博士是从案件第3次开庭审理开始为原伟东提供法律援助的。2007年6月5日,廊坊市中院开庭期间,吕宝祥律师就案件存在的疑点与记者有过交流,“此案控方杀人证据疑点重重,原伟东的案子肯定不成立。”

  时隔3年,张小峰律师对记者说了同样的话: “两起案件疑点重重,抛开口供之外,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自圆其说。”翻阅该案判决书,记者发现控辩双方就原伟东等人杀人案的基本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以及在证据的运用上,存在严重分歧,分歧点多达28处。“卷内大小疑点更是数不过来。”张小峰说。

  下列疑点曾是法庭辩论的焦点,在6次庭审中反复被辩论。

  疑点1

  不具备作案时间

  难道分身有术?

  控方:原伟东、陈瑞武于2000年12月22日凌晨3时实施了杀人行为。证据是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敖木村会计姜立佳的一份证言,其证明原伟东交农业税时间是12月24日至26日之间。

  辩方:针对原伟东是否在案发当日在老家交农业税,本案律师曾前往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敖木村进行专门取证。证据显示,当地收取原伟东农业税的原始收据存根证明原伟东交税的时间是12月22日。况且,控方入卷的被害人刘德成家门前的小卖部电话(0316-7612298)电话单记载,12月22日,原伟东曾几次接到妻子李杰的电话。此外,敖木村村民宫伟亦能证明原伟东当时在敖木村交农业税时曾接到李杰电话。原伟东分身无术,哪有在胜芳镇杀人的时间?

  另据相关证据显示,2000年杀人案发生后,霸州市公安局胜芳公安分局委托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派出所民警秦学、治安员闫进在2000年12月24日就原伟东返乡时间进行了核实,并经过村民杨贵杰等人证实,原伟东确系12月22日前回家,故排除了原伟东、陈瑞武参与12月22日杀人案的怀疑。

  疑点2

  不坐飞机  3小时内如何从哈到京?

  控方:按照原伟东的安排,2000年12月19日下午,原伟东用胜芳镇娄庄村居民吴晓燕的固定电话打电话给到哈尔滨呼兰区看望岳父的尚志红,说人(行凶者)已经找好,让尚于20日10时到哈尔滨机场,有人给他送一张到北京的机票,返回胜芳镇。20日12时,尚飞抵北京,然后乘出租车到胜芳镇作为杀人的报酬把4万元交给了原伟东。侦查机关提取的通话记录记载,尚志红的手机于2000年12月20日10时21分漫游位置在哈尔滨,同日13时24分漫游位置在廊坊,同时侦查机关辨认笔录记载,尚志红对7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认出汤凤武为在哈尔滨机场给其送票的人。

  辩方:本案相关被告人辩护律师曾经到哈尔滨机场取证,发现当日没有这一时段的航班。控方仅以尚志红手机漫游两地的时间以及当事人的口供认定尚乘飞机回胜芳镇送佣金是极其不负责任的。“难道尚志红是坐漫游送的佣金不成?”

  疑点3

  动机不明 只因被狗咬就杀人?

  控方:原伟东伙同汤凤武事先预谋杀人,于1995年11月29日19时许实施了第一起杀人行为。证据是原伟东、汤凤武的口供以及被害人妻子张金萍的指认。据张金萍陈述,1995年11月29日18时,其丈夫杨长林在东屋睡觉,两个儿子在西屋看电视,张金萍出门要狗食,片刻后回家发现院门推不开,于是喊儿子开门,此时院门突然打开,一男子伸手将她拽进屋,那人拿着手枪,张看见丈夫杨长林和大儿子杨雪松手被绑着站在门口,脸上流着血。其中一人说:“你家狗咬人了,人家雇我们杀你们。”两个凶手用洋镐、大铁扳子将其丈夫和儿子杀害。张金萍也遭打,但她装死逃过一劫。

  辩方:首先是被告人原伟东故意杀人的动机、目的不明确。是什么原因促使原伟东、汤凤武连杀3人,是受雇杀人?那么雇主是谁?酬金是多少?是抢劫杀人,为何被害人家中财物未损?是报复杀人,目的何在?仅仅是因为狗咬人吗?对于被告人杀人动机判决书中没有记载。

  疑点4

  关键物证“丢失” 如何证明杀人?

  控方:原伟东、汤凤武实施1995年案件的作案工具有:两把自制手枪、尼龙绳、洋镐、菜刀、大铁扳子、白抹布一块等,除两把自制手枪查无下落外,其余工具均被公安机关提取;原始证据中两封恐吓信、毒死看家狗的骨头、指纹、足印等也被公安机关提取。上述物证检方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原伟东等人杀人事实。

  辩方: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原伟东和汤凤武的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从未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判决书却称“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既然公诉机关并未向法庭提供上述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那么判决书认定原东伟等人使用上述未经质证和辨认的作案工具杀死了杨长林一家的事实还能成立吗?案卷内公安机关“办案说明”中说明,上述提取的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统统“丢失”,“丢失”的证据怎么会有证明效力?

  “丢失”后判决书凭什么认定证据存在?上述物证到底是“丢失”、是隐匿、还是根本就没有,令人怀疑。

  疑点5

  受雇杀人为何没有雇主?

  控方:2000年案件中,王晓(化名)因嫉妒其情夫企业的会计王俊玲产生杀人之念,于是出资10万元委托曾经的恋人尚志红雇佣原伟东等人杀掉王俊玲。

  辩方:起诉书指控王晓雇凶杀人,判决书中却认定王晓无罪。公诉机关未指控王晓之外的其他人是雇主,又未变更罪名起诉,而原伟东、陈瑞武、尚志红等3人仍以受雇杀人被判处死刑、杨洪义被判无期,如此判决实在荒唐。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一致认为,纵观两起杀人案,一审法院认定原伟东、汤凤武等人实施杀人的根据是原伟东等人当庭推翻的口供,而没有任何客观、直接与被告人有关联的证据,且证据之间矛盾重重,仅凭这些是不能认定其犯罪事实成立的。

  原伟东等人涉嫌的两起杀人案除了口供几乎无据可证,那么,原等人为何在侦查机关承认杀人事实呢?

  请继续关注本报的特别报道——《祸起胜芳镇》。□本报记者 刘凤梧 崔立东 □本报记者 崔立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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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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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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