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全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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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全文)

2010年10月22日 11: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0月2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就规划建设、运营服务、运营安全三个方面内容作出规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10年10月31日前提出。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并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出行需求,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设置首末站、中途停靠站、换乘接驳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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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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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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