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土地储备整治交易中心原副主任陶泓,在六年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国有土地招拍挂工作中,先后在步行街、滨江路、车上、酒店饭局、办公室等处收受贿款,用于购房、买车、借与他人和日常开销。今日上午,记者从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获悉,陶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依法追缴非法所得95万元,上缴国库。
6年时间收13人贿款9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30日,陶泓被任命为忠县土地储备整治交易中心副主任。2006年8月10日,忠县国土资源局确定其主持该中心全面工作。
2004年3月至2010年春节期间,陶泓利用担任忠县土地储备整治交易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国有土地招拍挂工作中,先后在忠县工商局背后步行街、西山滨江路、车上、酒店餐桌、办公室、中医院门前大街上,先后收受冷某、聂某、蔡某、周某、墙某等13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5万元。陶泓在收受巨额贿款后,用于购房、买车、借与他人和日常开销。
庭审辩称刑讯逼供要求宣告无罪
陶泓在庭审时辩称,其收受杨某1万元好处费几天后即上交纪委,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其在某宾馆门口收取刘某5万元后,在短时间内就已经退还,且检察机关指控其在中医院门前大街寂收取刘某5万元不是事实。收聂某6万元系聂某支付的借款利息,并非受贿款。收取万某5万元系借款,并出具有借条。
陶泓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陶泓受贿的相关证据达不到充分确实的标准,指控的受贿罪不能成立。其主要表现为陶泓的庭前供述取证程序不合法,有诱供、刑讯逼供之嫌。且收受刘某5万元已及时退还,收受杨某1万元已及时上交纪检部门,不应以受贿论处。
陶泓同时辩称,检察机关的其余指控受贿事实均不成立。且辩称纪委、检察机关庭前通过刑讯逼供手段,向其取得有罪供述不应当采信,要求法庭宣告其无罪。
构成受贿罪获刑13年6个月
陶泓及辩护人提出庭前供述系检察机关诱供、逼供,取证程序不合法等意见,法院审理判决时认为,陶泓在纪委“两规”期间,交待其收受湛某、聂某等19笔贿款共计90余万元的事实。与检察院对其10次讯问的主要受贿事实相符,故其供述的受贿事实,并非系检察机关刑讯逼供所形成。同时,庭审中,公诉人提供陶泓的供述,证人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忠县职务侦查局的办案说明等,证明了控方证据的合法性。其辩护人虽然认为陶泓有被刑讯逼供之嫌,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同时辩护人也主张陶泓庭前主动向办案机关供述了大部分受贿行为的事实。故法院认为陶泓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陶泓的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时认为,认定自首或以自首论情节的前提是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认罪,故陶泓不符合刑法规定认定自首或者以自首论的情形,该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为陶泓虽然主动交待了收受聂某、蔡某、湛某等人好处费40余万元,但其在庭审中却不认罪,并推翻之前的供述。且陶泓在被纪委“两规”期间,在纪委掌握其收受冷某好处费实为50万元事实后,陶泓才做了如实交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陶泓上交纪委的1万元因其占有时间不长,且系在案发前主动上交,依法应当从犯罪金额中减除。其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万州站记者黄金华、通讯员古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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