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9万元 “土地爷”栽了
导报记者昨日(27日)从法院获悉,身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的高凤根,三番五次拿人钱财,给人开方便之门。10月19日,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高凤根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2000元。
据南靖县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间,高凤根先后利用其担任漳州市地产事务部主任、漳州市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漳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职位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92000元。
审理认为,高凤根系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高凤根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等情节,遂做出以上判决。(海峡导报 郑瑞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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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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