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再审案件”须引入陪审或旁听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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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再审案件”须引入陪审或旁听制

2010年10月28日 16:36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天(27日),记者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获悉,13位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刚刚完成“完善民商事再审制度维护司法权威调研报告”,建议“再审案件”须引入陪审或旁听制度。

  “上提一级”未收效

  据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介绍,2007年全国人大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制度,取消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改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提一级”旨在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加强法院纠错力度,实现案结事了。

  这一修改有助于缓解“申诉难”,但13位人大代表的调查报告显示,当事人对再审案件审查结果的信服度,并未因此提高。最高院2008年信访接待不服各地高院驳回民商事再审申请的信访案件为13321件次,2009年为20152件次,增加了51.3%。

  审查方式公开不够

  调查报告认为,造成信服度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审查方式不够公开、民主。再审应包括审查材料、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听证4种方式,但不少法院出于案多人少的压力,主要采取书面再审,少用听证程序,2009年全国法院的申请再审审查听证率仅为13.5%。

  同时,《民事诉讼法》缺乏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难以保障当事人通过审查程序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此外,不少驳回理由阐释不清,导致当事人和公众质疑审查的公正性。

  听证为主说清理由

  林荫茂说,调研报告建议完善审查程序——

  明确民商事案件再审申请的审查要以“听证审查”为原则,以“书面审查”为例外。通过立法或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听证的具体事项,完善申请再审审查听证的程序,保障当事人参与、了解审查进程,充分发表自身意见;

  适度引入陪审制度或人大代表旁听制度,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案件审查,或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代表意见作为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增强文书的说理性,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要条分缕析,确保当事人充分知情。(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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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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