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规定公厕女性厕位不低于男性1.5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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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规定公厕女性厕位不低于男性1.5倍

2010年10月29日 04:2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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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如厕时间算,女士普遍长于男性,按传统1:1厕位设置的公厕让女士多有难言之隐。今后珠海建设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新建改建厕所,女性厕位数量必须不低于男性厕位的1.5倍。

  昨日,记者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新制定的《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珠海全国率先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男女公厕厕位比例,同时规定未经协商一致,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汽车等需要登记的财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

  公厕

  首次立法规定

  男女厕位比例

  热闹的城市,繁华的商场,可在这些城市的公共场所,上厕所却成了女士们的难言之隐。在众多城市的一些大商场、车站等公厕门口,女厕门前排长队候厕人群随时可见,今后这一问题在珠海将得到有效缓解。

  珠海市妇女联合会主席梁翠芳介绍,珠海市人大新近审议通过《条例》时称,由于男女生理上天生存在差别,男女在如厕的时间上有较大差距,导致国内以1:1建设厕位的传统公厕中常出现女厕不够用的状况,《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新建、改建厕所的,应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并明确规定女性厕位的数量应当不低于男性厕位数量的1.5倍。

  梁翠芳称《条例》实施后,这些将被视为建设部门报批和验收的一个硬标准,同时她还介绍,这一规定先在政府投入建设的公厕和市政府设施配套的厕所施行,但鉴于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经常碰到女性排队候厕等情况,《条例》也适用于商场、酒店等处对公众开放的厕所。

  财产

  汽车等家庭大宗财产

  夫妻宜登记双方名字

  梁翠芳还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但由于部分妇女缺乏自身保护意识,不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特别是对企业和房产的投资状况,离婚时其财产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条例》特别规定,明确夫妻双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将夫妻共同的不动产、汽车等需要登记的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但珠海市人大法工委王智斌解释称,因为我国现有的登记政策无须查验婚姻状况,此条规一定难以强制执行,因此《条例》中新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事先引导,倡议夫妻双方在添置这些财产时尽量共同登记。由于现行的财产登记政策只认证不认人,故财产即使夫妻协商只登记在某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应该作好相应的举证措施,以免发生纠纷时财产被另一方擅自处理。

  《条例》还规定夫妻双方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夫妻关系证明可以向工商、房地产登记机构等查询对方财产状况。

  家暴

  女方若遭遇家庭暴力

  可申请人身保护裁定

  在珠海工作的潮汕妇女陈女士与丈夫相识一年便走入婚姻,在刚结婚时丈夫就有不良习惯和暴力倾向,丈夫婚后家庭暴力倾向更严重,经常无故殴打她。她在生育后不久还在坐月子期间,就曾被丈夫暴打,每次都将她打昏或打伤。

  陈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一直想离婚,但因在财产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多次发生纠纷,陈女士因此屡遭殴打。这导致了陈女士很害怕和丈夫谈离婚,因为只要不顺其夫之意就会被打。在得知珠海市香洲人民法院被纳入广东唯一试点家庭暴力“人身保护裁定”法院后,陈女士成为广东申请“人身保护裁定”的第一人。法院不仅裁定要求对方立即停止暴力之外,裁定还明确要求,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新《条例》也结合珠海的实际,将这一试点纳入其中,规定曾遭受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跟踪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亲友、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等保护措施。

  另外《条例》还规定离婚时,碰到子女两周岁以下;女方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女方无其他子女,男方有其他子女;男方有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等情况时,女方有优先选择子女的权利。(记者陈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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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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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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