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法完善“田间地头”民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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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法完善“田间地头”民主

2010年10月29日 06:5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随着农村工作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大,越来越多的乡村能人参与村委会选举,村委会选举竞争的激烈程度一届比一届增加。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村委会选举的违法违规现象,各地发生在村民委员会的腐败案件呈多发态势。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专家表示,修改后的这部法律有利于发展中国最广泛的农村基层民主,保障亿万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对于加强中国基层政权建设,推动民主政治进程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在不少农村家族观念仍然很强,因姓氏、血缘、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家族、宗族势力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村委会选举的公正和民主。

  全国人大代表杨成涛也发现,如今,农村的贿选已经从经济发达地区蔓延到了落后地区,通过这种方式选上的村委会委员极容易在今后的工作中出现腐败行为。

  针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明确,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为从源头上遏制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作了规定。法律明确,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同时,法律还对村民选举委托投票等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

  “法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规范了委托投票的程序,有利于农民选举出德才兼备的、肯干实事的致富带头人,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贿选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丛斌说。

  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所有事情都由几个村干部说了算,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现象多被人诟病。为此,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范了村务公开。

  法律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法律还明确,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等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

  村民委员会的任期问题也是法律审议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决定村委会任期仍维持三年不变。

  “3年一选,也是对村干部监督的有效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如果这一届村委会干得好,完全可以连任。”

  丛斌认为,法律只对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作了规定,并没有限定连任的届数,因此不妨碍那些奉公守法、真正愿意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村委会成员干事业。更重要的是,3年一选,有利于及时调整农村政权结构和人员组成,也在无形中遏制了贿选等不良行为。

  此外,对于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的相关规定也是本部法律的一大亮点。法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的发展主要靠资源经济,但这种发展模式不是可持续的。法律明确将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作为村委会开展工作的范围,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丛斌说。

  一些法律专家还表示,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最广泛的农民基层民主,而且也将为中国深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其他领域的民主政治进程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卫敏丽、傅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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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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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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