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家住绿园区的残疾人李晶来到绿园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面大红的锦旗献给帮他讨回公道的两名法官,他说:“要不是法官让我缓交2000多元的诉讼费,我恐怕很难讨回公道……”
李晶告诉记者,2009年3月20日,孙陆平雇他将30箱饮料、啤酒送到一米线店内,雇主孙陆平派其雇员王某随车送货,并约定货送到后付给李晶5元钱,但货送到后,王某想赖账与李晶发生口角,王某将李晶打伤后逃跑,李晶当即报警,后来王某受到了15天的治安拘留处罚。由于李晶是肢体残疾人,被打后腿部骨折。李晶向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孙陆平赔偿其各项损失。由于其家庭生活困难,一时难以筹措2000多元的诉讼费,绿园区人民法院考虑到李晶的特殊情况,决定让他缓交诉讼费。
近日,绿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被告孙陆平赔偿原告李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710.39 元。
绿园区人民法院法官李鑫通过本报提醒广大残疾人朋友,要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一旦自身权益被侵犯,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记者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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