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监督员将由上级检方选任 解决监管难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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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监督员将由上级检方选任 解决监管难题

2010年10月29日 11:0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后,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将主要由上级检察机关选任、并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管理。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从今天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谓亮点频频,尤为瞩目的便是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的变更。

  据了解,在此前的试点工作中,多数地方的人民监督员由本级检察机关选任产生。这种方式虽然具有高效易行的特点,但也容易陷入“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的悖论,在实践中制约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积极性。加上在职务犯罪批捕权业已上提一级的情况下,这种选任方式显得更不合时宜。此次最高检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出这一新举措,意在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 记者赵阳见习记者卢杰 

  监督范围扩大统一为七个方面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 记者赵阳见习记者卢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在今天召开的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将改变过去区分“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做法,而是统一为七个方面,适用统一的监督程序。

  所谓“三类案件”是指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种情形的案件,在这三类案件中,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实施监督。“五种情形”是指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等在内的五种案件情形,在这五种情况中,人民监督员只是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由于原来的规章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缺乏明确规定,使得对这些案件的监督显得过“软”。此次最高检将原“五种情形”纳入刚性监督程序范围,实际上大大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64%不同意见获采纳

  最新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质量逐年上升,起诉率由80.8%上升到91.6%;不诉率和撤案率分别由19.2%和5.7%下降到8.5%和2.8%。

  数字的升降说明了什么?最高检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人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表明,6年来,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被监督案件处理得更加合法、合情、合理。

  人民监督员如何对案件进行监督呢?这位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

  2009年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组织人民监督员对李某案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1996年追缴李某违法所得15万元,在将扣押款项上缴国库后没有及时将处理决定明确告知李某,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15万元系李某违法所得,故应对刑事赔偿请求人李某的刑事赔偿依法予以确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委会认真听取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并决定采纳,对李某予以国家赔偿。

  事实上,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全国,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最新统计数字显示,6年来,人员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32035件。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624件,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1047件,占人民监督员有不同意见的64%。

  “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有效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位负责人说。

  为了统一和规范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关于适用〈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若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制作下发了《监督工作文书格式·样本》,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程序及与有关办案制度的衔接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地方各级试点院在此基础上也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和工作规范,将监督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建立了备案审查、定期检查、及时通报等制度。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央关于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6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积极向中央和全国人大报告试点工作情况及成效,提出立法建议。各省级检察院积极争取地方各级人大的支持,努力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目前,已有黑龙江、重庆、安徽、四川、甘肃、湖南、云南7个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议或决定。

  监督意见检察院充分尊重

  讲述人:包永红(重庆龙门浩职业中学教师)

  我当上人民监督员比较早。2008年,重庆市率先在全国实行人民监督员自愿报名、统一选任制度,经过中国民主促进会南岸区委会的推荐,我有幸成为全市278名人民监督员中的一员。

  刚开始参与监督案件时,有人认为人民监督员大多不精通法律,怀疑我们会不会只是徒有虚名。但是,事实胜于雄辩,人民监督员并不是“花瓶”,监督的过程更不是走过场。

  在两年多的监督过程中,我发现办案人员很尊重我们,非常耐心地解答我们的疑问,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检察机关是真诚希望代表社会公众意见的我们,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凭着自己的社会良知和价值观发表独立的意见。

  2009年,在监督何某滥用职权案时,5名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最后检察机关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这一案例让我们看到,无论我们对案件是持“同意”还是“不同意”的意见,检察机关对来自于“人民”的“监督”给予了充分尊重。

  我感到,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外部监督机制,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是一项积极的司法改革探索,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这一制度将更加完善。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的我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报记者 徐伟整理  

  正确判断质疑不当传声筒

  讲述人:赵喜臣(原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退休)

  我是2003年11月,也就是在山东省试点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两个月后,经过选拔,成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一名人民监督员的。

  我和其他几位人民监督员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和报纸向社会公布。我不在家时,会让爱人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回来后再和他们联系。但是,人民监督员并不是传声筒,我要先审查审查,筛选一下,觉得有可能的才转给检察机关。有的明显是一面之词,没有道理;有的只是道听途说,没有根据,这些情况我会直接作些解释和答复。人民监督员的业务素质很重要,对社会上提出的质疑要能进行一些判断,还要能协助检察院作些说服工作。

  一次,我接到一封来信,反映某个地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国企老总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有刑讯逼供情形。我把信转给了山东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察院特别重视。经过仔细调查后认为,事实并不像信中说的那样。找到写信的当事人女儿后,我向她解释了调查情况,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反响。就在这一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发现同案的一个当事人可能有不应当逮捕而逮捕的情况,转给检察院办理后,撤销了对他的逮捕,起到了监督作用。

  我感觉,群众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普遍认可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让群众有了恰当的途径参与国家管理、进行法律监督。与此同时,群众的呼声、要求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准确地反映给检察机关。

  本报记者 赵阳整理  

  制度完善需配套改革支持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作为一种专门化、制度化的监督行使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对象唯一,权利行使更具有针对性,这种唯一性和针对性要求监督效力高于一般的批评、建议和参考。否则,人民监督员之监督与一般公民的监督无异,其监督难有实效。因此,应构建定位于权利监督但具有相当拘束力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应保证参与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参与途径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保证监督者独立于被监督者。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该保证监督范围的全面性和可行性。监督范围应集中于检察院就实体问题作出最终决定的类型,可在一定条件下逐渐扩大至部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监督效力则应逐步提升,内容上从强调程序刚性逐步走向实体刚性。

  此外,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的支持,包括改进检察机关内部业绩考核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完善参与旁听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律师意见,评议、表决等具体的程序规则;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涉检信访;通过网络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等。

  本报记者 张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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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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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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