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孝感市国土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汉川市农民陈某一纸诉状将该局告上法庭。记者昨悉,孝南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孝感市国土局今年5月6日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之决定。
陈某是汉川市农民,现住武汉市。为了解本村土地的相关政府信息,今年3月28日,陈某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汉川市国土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月31日,汉川市国土局收到了陈某提交的申请表,但该局超过了15个工作日未就陈某申请的本村土地相关政府信息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
4月26日,陈某向孝感市国土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5月6日,孝感市国土局以申请人陈某在《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认为汉川市国土局没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而申请行政复议,系不符合规定为由等,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月9日送达陈某。陈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陈某向汉川市国土局提交申请表后,该局依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通知申请人,但该局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也未通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应认定汉川市国土局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而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孝感市国土局具有对行政区域内各县级国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职权。当陈某向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其应当查清事实,并依法依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但该局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对汉川市国土局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事实认定不清,且作出决定时没有载明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应属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予以撤销。特约记者陈实 通讯员东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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