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忻州市住建局原副局长贾杰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岢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能容纳200多人的法庭内座无虚席,当地的多部门人员及媒体记者参加了旁听。
贾杰,男,五寨县杏林子乡杏林子村人,现年53岁。2001年12月任忻州市建设局副局长,2009年11月任忻州市住房保障与城乡建设局副局长。2010年4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侦查终结后,由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岢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岢岚县人民检察院于今年9月29日依法向岢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员在当庭审理时宣读的起诉书称,被告人贾杰在担任忻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和收受房地产开发商贿赂966133元。其中主动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贿赂20000元;向两名房地产开发商低价购买房屋两套,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378000元;在办理规划手续过程中,非法收受六名房地产开发商现金130000元,收受两名房地产开发商6根金条价值116133元;在为其父亲办理丧事之际,非法收受受其管理制约的10名房地产开发商贿赂150000元。利用过中秋、过春节之机,非法收受11名房地产开发商贿赂172000元。
起诉书还指控,贾杰家庭成员拥有存款1501246.91元;在忻州、北京、海口拥有房产5套,总投资2425592元;从其住所和办公室扣押现金192950元、各种购物卡98张价值87600元、主要黄金制品及名牌手表价值194181.36元;其家庭成员保险、基金投资147875.99元,合计其个人和家庭财产及支出共5504581.22元。而被告人贾杰及其家庭成员合法收入仅为1091514.61元,除去其受贿犯罪所得,共计3446933.61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依法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贾杰当庭没有给自己做辩护意见,但其家属委托的一名律师给其就起诉书认定相关内容的定性作辩护意见。
法庭庭审一直进行到当日14时许,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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