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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取消养犬管理收费制度 饲养犬只不得遗弃

2010年11月05日 10:34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饲养犬只不得遗弃,无证犬改捕杀为收容,犬只外出须挂牌束牵引带

  近年来,本市(上海)养犬数量迅速增长,经许可饲养的犬只从90年代初的4.5万条增至目前的14万条。养犬管理涉及面广,需要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也要兼顾养犬人的需求。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法规草案解读会上,广受社会关注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首度亮相。草案取消了养犬管理收费制度,明确养犬人只需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照等必要的成本费用。

  养犬登记或只需承担300元以内成本费

  目前,本市对养犬居民收取养犬管理费,按照养犬所在地不同,分为每条狗每年2000元、1000元、100元三类。但实践证明,通过收取管理费来限制居民养犬的做法,不仅制度的合法性易受到质疑,在客观上也未取得预期的效果。据公安部门调查推测,本市无证犬只的数量超过60万条。大量无证犬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犬伤人数量逐年增加,2006年发生101470起,2009年则发生139592起。

  为此,《条例(草案)》取消了《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养犬管理收费,明确养犬人在为犬只登记时只需承担必要的成本费用。具体为: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和相关证照的成本费用。据初步测算,这些费用总计可能不超过300元。

  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是为了确认养犬人与犬只的饲养关系,指导养犬人合法养犬,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为养犬人提供服务。此次调整养犬费用,也是为了将更多犬只纳入规范管理。

  部分公共场所禁止犬只进入

  近年来,因不规范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针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犬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草案专门设置条款,细化了养犬人的行为规范。

  草案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其挂犬牌、束牵引带,且牵引带的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大型犬只还需戴上嘴套。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的粪便也应当即时清除。一旦发生犬只伤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院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如果违反规定,公安部门将吊销其《养犬登记证》和收回犬牌,收容犬只,并处以罚款。

  草案还提出,除了导盲犬外,其他犬只禁入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图书馆等场所,并禁止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餐厅、商场、宾馆等场所,则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让犬只进入。

  每户限养一条犬只

  根据本市人口密度高、人均居住面积小的实际状况,草案明确规定每户限养一条犬只。如果犬只生育幼犬,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他人饲养或收容场所。

  由于藏獒等烈性犬只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大,草案明确提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前,公安部门已会同兽医主管部门、宠物业行业协会草拟了《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犬只种类目录》,争取与条例同时公布,同步实施。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犬只

  目前,本市存在一定数量的流浪犬,这些流浪犬中一部分是被养犬人遗弃的。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规定,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可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同时草案明确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所饲养的犬只。

  此外,本市还将改变原有的捕杀无证犬的做法,明确由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走失犬只、流浪犬。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植入在犬只体内的电子标示找到养犬人,并通知其主人认领。而对于那些无人认领的流浪犬,爱犬人士可以自行前往收容所领养。(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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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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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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