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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碰瓷”团伙两月作案43起 一次最多捞千元

2010年11月05日 10:41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辆轿车一天撞了3次,很多人可能都会问司机 “侬车子开得来伐”,但事实上这是一个职业“碰瓷”团伙。去年7月1日到8月29日,短短两个月时间,该团伙10人疯狂作案43起。近日,他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嘉定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至3年6个月,并追缴犯罪违法所得。

  【案件回放】

  “碰瓷”一次最多捞千元

  孟某等10名被告人均系安徽老乡。据孟某交代,他们无意中听说“碰瓷”可以轻松赚到钱,于是受到启发,从老家安徽租了一辆福克斯轿车开到上海,利用“变道车辆必须避让直行车辆”的交通规则,专门在马路上寻找变道车制造交通事故,而作案工具就是租来的轿车。

  去年7月5日,被告人孟某、李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和纪某驾车在本市嘉定区、浦东新区、闸北区的几个路口,故意加速撞击前方变道行驶的轿车,以索要修理费名义分别向被害人索得1000元、950元和800元。短短两个月,该团伙驾车“碰瓷”43起,高峰时一天作案3起,除崇明、金山和奉贤外,他们的作案地点几乎囊括了本市所有区域。

  【以案说法】

  对“碰瓷”如何定性

  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碰瓷”行为多被定性为敲诈勒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起案件为何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审法官唐斌表示,本案被告人以获取非法钱财为目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碰撞其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性既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也包括对象特定但是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特定性。

  本案被告人客观上针对的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变道行驶中的其它不特定车辆。被告人实施加速撞击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造成更大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损失。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其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法官提醒】

  有车族怎样防“碰瓷”

  像本案被告人这样的 “碰瓷族”,往往熟练掌握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车辆变道时,按规定要先打变道灯,确认旁边车道后方无来车,或者车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完成变道。如果在变道过程中,他人正常行驶的车辆撞上了变道车,变道车的车主需承担全责或主要责任。其实,有车族只要记住开车守规矩、出事要报警,“碰瓷族就没有空子可钻了”。

  【法辞典】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最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陈琼珂 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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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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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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